刘跃如涉嫌侵犯“CLEAN VP”注册商标专用权案(6)
发布时间:2015-05-21 08:19商业秘密网
(二)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中,应当尽可能通过取证“还原”案件主要事实
充分必要的证据是事后证明一个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事实与后果的基石。一个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绝不仅仅只是围绕主要涉案当事人调查取证就行的。商标侵权涉及到半成品材料、包装材料、加工单位、包装单位、商品运输、商品储存、商品销售等链式环节。要通过主要涉案当事人对其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相关的上下游各个涉案环节进行调查,只有尽可能地在取得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每一个环节的涉案人的法律责任才能准确无误的予以认定。本案例中,就因为公安机关侦查初期未能对为涉案当事人提供包装印制的环节进行有效的侦查,最后影响到了对涉案当事人行为的准确定性。当然,在主要涉案当事人拒不供述或不如实供述上下游各环节涉案人是,行政机关可以从采集到的各种书证中分析,研判相关环节的涉案人。
(三)应准确把握商标法律立法精神,精准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商标管理工作
新修订的商标法律赋予工商机关的不仅仅是保护注册商标所有去的合法利益,也包括了加强商标管理,以及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认定商标侵权与否的核心标准为“是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这已经是行政与司法部门的共识。商标法律的保护是多元化的,商标侵权行为侵害的客观也是多元化的。必要的时候,工商机关需要把个案放到整个市场环境中去考量是否构成侵权。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第三(1)所述“决定一个商标是否适合于受保护,必须考虑到一切实际情况,特别是商标已使用期间的长短”。此处所述“使用”便是商标法律意义上的“使用”。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造成侵权的,就要重点认定涉案商标双方是否是商标法律意义上的“使用”。
(四)应有效区分“涉外侵权”行为,把握好商标权利保护的合理界线
“涉外侵权”包括中国境外注册商标人侵犯中国境内注册商标人去哪里,也包括中国境内商标使用人侵犯中国境外注册商人权利,这两种情形也是通常所称“两头在外”的OEM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侵权一方的注册商标是中国境外的,同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是销售到中国境外市场的。“两头在外”的商标权保护,目前随着行的商标法实施后,行政与司法机关的认识已经趋同于“只要中国境内加工方尽到了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中国境内加工人便不构成对在中国境内注册商标人的侵权”的共识。“涉外侵权”还存在着“同为中国境内的商标使用人,其使用商标的商品均销售到中国境外市场而形成的设计外销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此种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本质仍然是否是“商标使用”,以及使用商标是否具备“识别商品来源功能”。因此,在涉及“涉外商标”与“外销商品“的侵权行为认定中,工商机关应当有效区分商标侵权诉争上浮的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以商标法律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对侵权行为与否作出合理界定。
参考资料:[1]、[2]《商标侵权认定》,李亮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373号](作者:胡春风 方 震 叶 民,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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