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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近似商标的判断(4)

发布时间:2015-05-18 15:41商业秘密网

  (三)以易造成
  1、组合商标中的构成文字相同,虽然其书写方法或与之结合在一起的图形有较大的差别,仍应视作近似商标。
  2、组合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不同,但图形相同或近似应判为近似商标。
  3、商标的整体或主体部分近似,判为近似商标。
  4、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一般不会构成近似,但文字商标是用艺术体书写,构成一幅图形的,可能会与图形商标近似,反之亦然。文字商标与组合商标之间,只要文字相同,应判为近似,文字非常相象(含义、读音、字形等方面考虑)也可以判为近似。图形商标与组合商标也可能构成近似。只要图形相同肯定构成近似,图形相象(考虑构图、外观、颜色、创意等要素)也应判为近似。
  (四)立体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
  所谓立体商标,是指“以产品的外形或产品的立体包装构成的商标。” 在判断立体商标近似时,要把握立体商标的整体外观,主要是立体商标的形状、颜色。此外,立体商标(或称之为三维标志)往往与商品本身的装潢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判断立体商标近似时,不仅仅在立体商标之间相对比,还要兼顾立体商标上的文字图形与其他平面商标是否近似。同理,在判断平面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近似时,也要兼顾到立体商标。
  六、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商品质量的好坏与近似商标侵权无关
  某个近似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与该近似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质量无关。哪怕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质量不如该近似商标的商品质量好,也应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不以是否标注注册标记为条件
  《商标法》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权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如果商标权人在实际使用中没有标明“注册商标”或“○R”、“○注”注册标记,并不丧失商标专用权。如果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未标明注册标记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仍然构成近似商标侵权行为,执法机关同样要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近似商标已提出注册申请,在核准前仍可认定其侵权行为
  如果某一近似商标已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即使已经取得申请号,地方工商局或人民法院仍可依法予以认定。如果已经立案,即使该近似商标已进入异议期,仍可依法查处。如果没有立案的,本人认为不宜立案, 但应当把情况告知商标权人。(当然依法是可以立案的,因为异议期的商标不享有专用权。)
  近似商标使用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相应的注册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处理,待商标权确定后再行处理。
  (四)关于争议期商标近似问题
  对某一近似商标在争议期内他人一方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另一方面又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查处的,地方工商机关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也应当在进入争议期后终止调查,撤销立案。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近似商标的注册,地方有关机关才能追究撤销之后的侵权责任。因为近似商标在撤销之前也是注册商标,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近似商标使用人恶意注册的除外。
  (五)驰名商标保护的例外
  关于近似商标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应根据该驰名商标的独特性、驰名度、商标使用范围、驰名商标的历史等因素扩大保护,保护的力度和范围应大于普通注册商标。判定商标的近似程度应考虑到近似商标使用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关系。对于在相同商品、类似商品、相关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应从严掌握(从有利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角度来说);对于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可从宽掌握。
  (六)善意使用的除外责任(作者:未知,来源:海盐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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