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雇员对保险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的分析(5)
第二,民事侵权法对保险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保险公司商业秘密究其本源是一种民事权利,可以从民事侵权法中获得救济:一是请求损害赔偿,即要求离职雇员或共同侵权人的第三方赔偿由于非法使用和泄漏商业秘密而带来的权利人的损失;至于赔偿的计算问题,则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二是要求法院发出禁令, 以防止侵害行为的发生或是制止侵害行为的继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条和《行政处罚法》上面都有相关的规定,。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险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该法能对此提供较为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不过还需提及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没有规定刑事责任,这无疑是对保险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欠缺,因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会对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还会严重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
第四,刑法对保险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刑法》第219条加入侵犯商业秘密的现实意义的解释使我们充分看到保险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意义之所在:“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企业不是通过自身的努力去开拓市场,与其他企业开展竞争,而是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将技术人员挖走,同时将企业的技术诀窍、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一起带走,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这次刑法的修订,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内容吸收进来,单独规定为一条犯罪”。
第五,行政法规规章对保险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于举证责任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推定的规定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有关举证的法律依据。此外,《行政处罚法》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措施有了一定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案例均由由R. Mark Halligan, Esq.教授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讲话》,P66
3、Allison Coleman , “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 P4
4、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5、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公布
6、A. Chandler & J. Holland, Information, Protection, Ownership & Rights ( London: Blackstone Press Ltd. 1993) P.66
7、胡康生、李福成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法律出版社 1997年4月第1版 P3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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