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雇员对保险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的分析(4)
3.离职雇员对与原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关系的客户,利用其曾掌握的信息进行争取的情形
从保险公司商业秘密的本质上来看,即使客户与雇员原就职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仍处于继续状态时,任何人都拥有权利进行争取,但这种争取应当是通过雇员自身的努力, 保险公司商业秘密所要保护的,是对客户信息的占有,而非是对客户的独占。
四 保险公司雇员离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救济
(一) 保险公司雇员离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道德救济
近年来保险市场一直围绕“诚信”问题进行探讨,众多保险公司深入开展诚信教育活动,通过培训、演讲赛、辩论赛等形式来增强员工诚信意识,全国保险业界讲诚信蔚然成风;对于保险公司内部雇员而言,也需对公司讲究诚信。有学者提出“对于许多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方式,法律是第一层次,道德是第二层次,信仰是第三层次”。离职雇员对原保险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举证问题上存在诸多难点是法律效力不尽人意的突出体现,故在法律规范不能约束的情形之下最有效的渠道就是道德救济。
1.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保险公司推行诚信原则就是用共同目标、共同价值观与信念凝聚公司全体雇员,把雇员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统一起来,融合到公司发展目标中去,使雇员思维与行动成为体现公司精神的有机统一体。
2.在公司内部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
保险公司健康快速的发展不仅需注重业务规模的拓展,还需注重商业秘密的保护。加强雇员道德观念教育,从另一个角度也能减少离职后非法侵犯原保险公司商业秘密的不良现象:第一,牢固树立公司雇员诚实守信的观念;第二,加强公司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第三,建立统一的保险信用信息库,积极参与全国社会信用体系。
3.利用心理维系雇员的忠诚
雇员的忠诚对于保险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至关重要,公司要以令人满意的工作环境和薪酬待遇,不断增强雇员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感,从而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从而从道德上来约束雇员在离职之后侵犯原就职保险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 保险公司雇员离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法律救济
1.关于保险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分配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既然拥有商业秘密的保险公司主张其权利,则只有能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成立时,才能够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即必须证明下列法律事实(权利请求根据事实):
① 自己拥有商业秘密(即商业秘密存在的事实);
② 侵权人拥有与自己的商业秘密相同的商业秘密;
③ 侵权人的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也就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2)法律推定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规定的重要原则,但是对于一些举证难度大、由主张者举证不可行或者不公平的案件,民事实体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情况。因此,许多法院在解决有关商业秘密的案件时经常直接采用推定或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一般来说推定方式更能为之接受。
推定方式的实质是由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即推定事实)之外的事实推论出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则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推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案件也已广泛采用了推定的方式。
2.我国法律对于保险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可以借鉴的主要途径
第一,合同法对保险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通过订立合同方式使当事人双方之间相互向对方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和享受一定的权利,这是最常见的保护方式,如保险公司在雇员离职的时候可以与之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或保密合同。(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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