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之界线探讨(5)
发布时间:2015-05-15 15:25商业秘密网
* 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1] 参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侵权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参见我国《刑法》第219条。
[6] 吴允锋等,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研究,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9期,第121页。(作者:曹新明,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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