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之界线探讨(4)
发布时间:2015-05-15 15:25商业秘密网
三、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划分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两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在具体审判实践中,正确地判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打击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而且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根据侵权责任基本理论与犯罪基本理论以及我国的审判实践,商业秘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区分界线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如前所述,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构成中不包括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但是,商业秘密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以侵权行为人的故意为要件。因此,对具体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而言,如果侵权行为人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没有主观故意,那么,其侵权行为只是普通的商业秘密民事侵权。例如,某公司研发人员的研究室被盗,其放在研究室内的研发技术资料被盗,给公司造成了几百万元的损失。该研究人员因为没有按照公司保密要求及时将研发资料交公司保密室,导致商业秘密被盗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理由该研究人员没有泄漏、丢弃商业秘密资料的故意。但是,如果该研发人员与盗窃者勾结,故意将其研发技术资料放在其研究室,为盗窃者提供便利,那么,该研发人员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民事责任,其理由是该研发人员具有犯罪故意。
2、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持有人是否造成损失。
侵害损失不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但是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侵权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给商业秘密持有人造成损害,那么,不论其情节多么严重,只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不构成刑事犯罪。例如,某公司研究员在跳槽时故意带走了其刚刚研发出来的一项技术,属于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的行为。但是,该公司抢在该研究员之前,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避免了损失。显然,该研究员的行为构成了盗窃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但是,因为没有造成损失,不构成犯罪。如果该研究员在公司申请专利前披露其技术信息或者申请专利,就可能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是否巨大或者不可挽回。
如前所述,侵权行为人故意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没有给商业秘密持有人造成损失,就不必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故意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持有人造成了损失,按照《刑法》第219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只有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才构成犯罪。实际上,这只是一个参考因素,并不是所有故意侵权行为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商业秘密持有人50万元以上的损失的,都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也不是不达到50万元的,就绝对不追究刑事责任。“损失巨大”是一个标准,但是,“情节严重”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损失是巨大的,但是其情节不严重或者后果不严重,也不必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对一家资产过亿、产值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经营者而言,50万元就是一个很小的损失。此时,只要情节不严重或者后果不严重,只需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必追究刑事责任。对一个中小企业而言,20万元虽然没有达到50万元的标准,但是因商业秘密的披露或者被盗,导致其难以为继或者破产,侵权行为人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需要按照标准裁判,更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参考若干标准综合裁判,为商业秘密提供更好的保护,有效、准确地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但是,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分界线总是模糊的,难以泾渭分明,绝大多数情况下,必须针对个案仔细研究,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作者:曹新明,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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