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夏福民蔬菜脱水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2)
1998年9月,刘方应聘到正洋股份公司工作,作为公司单证科业务员,从事出口货物制单和储运工作。业务具体内容是:审核信用证,制作出口货物商检局报检、海关报关等单证,按照外销合同编制发票、装箱单,核对提单,联系出口货物运输,向银行交单结汇等。1999年2月5日,刘方与正洋物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聘任期限为五年。同年6月25日,刘方与正洋物产股份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为对外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和协议的内容格式、生产销售采购管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公司的客户档案资料(包括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公司业务中的所有资料)及凡是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要求保密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管理信息。1999年7月,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公司为刘方办理了职工养老保险。刘方在正洋公司工作期间,经手办理正洋公司与国外客户(包括涉案的国外客户)脱水蔬菜销售业务的出口报检、报关、储运、银行结汇等具体业务。2001年1月,刘方未与正洋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辞职手续便离开了正洋公司。
1999年9月,刘请应聘到宁夏正洋物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自2000年6月开始从事开发脱水蔬菜出口美国市场的业务。1999年9月20日,刘请与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0月7日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刘方签订的内容相同)。同年10月,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为刘请办理了职工养老保险。刘请在正洋公司从事外销业务期间,掌握正洋公司的国外客户资料及公司对外销售脱水蔬菜的经营信息资料。2001年6月,刘请向正洋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离开了正洋公司。
1999年,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为刘方、刘请办理了公司职工基金、养老保险账户的划转缴费。同年6月30日,宁夏正洋物产股份公司为刘方、刘请二人申报了社会保险,2000年由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为刘方、刘请二人办理了社会保险缴费。2001年社会保险申报单位由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同年7月,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减少名额花名册中载明刘请“辞职”,刘方“解除”。2000年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缴费工资核定表中的人员名单与2001年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缴费工资核定表以及2002年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缴费工资表中的人员名单相同。
2001年3月初,离开正洋公司的刘方得知福民公司急需办理出口货物单证的业务员,便主动打电话与福民公司联系,应聘到福民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3个月,从事与其在正洋公司工作性质相同的办理脱水蔬菜的出口单证、储运和银行结汇业务。福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力告知刘方:“只要把以前福民公司通过外贸公司做的业务拉过来,由福民公司直接同国外客户做,每做成一笔,公司按货物的离岸价1.5%给你提成。”
2001年4月某晚,刘方到正洋公司刘请的办公室,趁其不在,将载有正洋公司对外销售业务人员与国外客户联系业务时积累的客户信息和销售经营信息的电子邮件拷贝到软盘上后离开,当时还复印了国外客户与正洋公司的传真函件2张。回到福民公司后,刘方以正洋公司电子邮件的格式、交易方法等客户经营信息内容为参照,用福民公司的产品名称、数量、库存商品最低成本价等信息制作成“模式化”(即固定邮件格式)的电子邮件,向从正洋公司窃取的100多家国外客户发送了电子邮件。数天后,刘方多次向刘请索要其持有的记载正洋公司客户信息资料的笔记本。刘请将笔记本交给刘方,并嘱咐不要出事,要求一小时内归还。刘方在交还笔记本前,复印了笔记本的全部内容(正反面共59页)。刘方在福民公司按照刘请笔记本上记载的100多家国外客户的联系人及联系地址发送了福民公司销售脱水蔬菜的电子邮件。同年4月17日,刘方办理福民公司出口单证业务时,正洋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从刘方处抢走了福民公司出口货物的品质证书,并指责刘方为什么到其他公司从事与正洋公司相同的业务。事后,张力向何明打电话索要,电话中何明告诉张力,福民公司聘任刘方做业务使用的是正洋公司的客户信息。(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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