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瑞德现代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8)
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659 940元,但原告未提供合理费用的相关票据,关于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且原告相关的支出,由于原告和美国Milestone公司的合同已经于2005年7 月底解除,解除的原因难以完全归咎于三被告的行为,有些支出应属商业风险自行负担,因此本院将根据三被告的侵权程度、侵权情节、过错程度及所造成的损失等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协和洛克中心辩称美国Milestone公司解除与原告之间合同的原因是原告违约,因而损失不应由其负担,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有效证明解除合同的原因,也不能排除在解除合同又签订合同过程中沈健、张承、协和洛克中心所共同起到的利用原告商业秘密进行不当活动的作用,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沈健、张承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沈健、张承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北京康瑞德现代科技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沈健、张承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沈健、张承连带赔偿原告北京康瑞德现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三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康瑞德现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六百零九元,由原告北京康瑞德现代科技公司自行负担三千六百零九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沈健、张承负担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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