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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瑞德现代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被告协和洛克中心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1、2005年8月10日协和洛克中心与美国MILESTONE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取得 THE WAND口腔局麻仪中国独家代理资格,同时由于原告违法在国内生产销售假冒THE WAND口腔局麻仪、违约向台湾地区销售产品,被美国MILESTONE公司取消了代理资格,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原告诉称的“多年时间建立的业务框架及成熟的销售市场”是被其自身违法行为所破坏,与协和洛克中心没有任何关系。2、协和洛克中心没有雇佣沈健、张承。沈健是北京世纪飞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飞虹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经营世纪飞虹网,协和洛克中心取得独家代理资格时,与世纪飞虹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由世纪飞虹公司负责产品推广招商及对外宣传,在招商及宣传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均由世纪飞虹公司承担。8月18日,世纪飞虹网站上发布招商信息是世纪飞虹公司的单方行为,当时协和洛克中心已取得代理资格,原告已丧失代理资格,无论是协和洛克中心还是世纪飞虹公司均有权在任何媒体上发布招商信息,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3、世纪飞虹网站上链接“检验管理信息系统”,是网站的单方行为,与协和洛克中心毫无关系。况且原告对该系统并不享有所有权,无权主张权利,原告所举证的“康瑞德麻醉管理信息系统”与 “检验管理信息系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软件。综上所述,协和洛克中心未侵犯原告的权益,原告被取消代理商资格是其咎由自取,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构成,其与哈尔滨的合同因已丧失经营权而自然终止,损失与协和洛克中心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沈健辩称:沈健与原告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是原告的员工,对原告不构成侵权。工资是北京康瑞德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康瑞德医疗公司)支付的。沈健从没给美迪网打过电话要求变更原告的招商信息,美迪网没有证据证明电话是沈健所打,本案与沈健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承辩称:张承和原告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张承既未转移原告客户,也未泄漏原告商业秘密。张承接受原告委托与广州广洁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由于广州广洁公司增加市场调研时间要求退款,原告委托张承将款项退回,与协和洛克中心毫无关系。张承并非自行离职,而是原告将张承辞退,并拒绝交纳社会保险,张承有权自主选择就业。张承于2005年8月就职于世纪飞虹公司,并非就职于协和洛克中心。张承在电话中向客户介绍成都代理情况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当时原告已丧失了经销资格,原告与成都康威公司的地区代理协议已超过合同期限,而且成都康威公司取得地区代理资格后,在成都地区也进行了大量宣传。综上,原告与成都康威公司的协议已为公众所知,不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更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将其商业秘密界定为:1、THE WAND生产者美国Milestone公司负责人的情况及沟通渠道、交流模式、合作合同的签订、履行方式;2、原告THE WAND的地区代理合作方式、进货渠道、销售数量、订购价格;3、原告的销售模式及促销方式、推广情况、利润空间、产品推销点等;4、原告销售产品的商业资料、宣传资料等。原告并明确表示,本案只主张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主张被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

  1999年4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美国Milestone科技公司颁发医疗器械注册证,认为THE WAND??型计算机控制牙科局部麻醉仪符合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规定,准许注册,有效期4年,注册代理和售后服务机构为康瑞德现代公司。2003年12月 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美国Milestone scientific,Inc颁发证书,认为其生产的THE WAND系列计算机控制麻醉系统符合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规定,准许注册,有效期4年,注册代理和售后服务机构为康瑞德现代公司。2003年7月7日,通过与美国Milestone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康瑞德现代公司取得THE WAND口腔局麻仪在中国的独家代理权,协议初始有效期为3年。2005年11月10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康瑞德麻醉管理信息系统,著作权人康瑞德医疗公司,首次发表日期2005年10月10日。(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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