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瑞德现代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3)
2004年6月29日,沈健作为康瑞德现代公司的委托人,代表其与协和洛克中心签订《THE WAND计算机控制口腔局部麻醉仪地区代理协议书》,协议约定:康瑞德现代公司作为THE WAND计算机控制口腔局部麻醉仪的中国总代理,授权协和洛克中心为该产品北京市地区的特约经销商。合同上注明协和洛克中心的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88号紫竹花园F座2803室,电话:88552992.
签约当时,沈健是康瑞德现代公司的员工和项目负责人。2004年底,沈健与康瑞德现代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合同,于2005年1月1日与康瑞德医疗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是沈健担任项目经理工作。合同第十部分保密条款约定:沈健无论是在公司任职期间或是劳动关系解除后,均不得泄漏或为自己的目的使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所获悉的本公司或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悉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在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沈健对于所有可能向其透露的管理资料、或有关康瑞德医疗公司或任何与康瑞德医疗公司有关联的业务实体的财务资料以及商业交易、业务和服务资料严守秘密,并且保证,未经事先书面同意,绝不以任何方式利用任何该资料与康瑞德医疗公司竞争或为了任何与沈健履行其在劳动合同中的职责和义务无关的目的而使用任何该资料。沈健对其已知或者接触到的康瑞德医疗公司或其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下列情况,应当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人透露:康瑞德医疗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业务状况;近期及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各类业务及经营计划;与康瑞德医疗公司经营关联的合约协议、成交价格;与康瑞德医疗公司经营关联的可行性和/或财务分析资料;与康瑞德医疗公司经营关联的付款方式、结算细节;统计资料;财务资料;客户委托事项;康瑞德医疗公司工作人员的详细情况;康瑞德医疗公司的案卷编目及其内容;康瑞德医疗公司认为应当保守秘密的其他业务资料。在本合同中承诺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给康瑞德医疗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05年1月1日,张承与康瑞德现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是张承担任康瑞德现代公司的销售助理工作。合同的第十部分保密条款和劳动合同书附件《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内容,与沈健和康瑞德医疗公司签订的保密条款和《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基本相同。
另查,康瑞德现代公司和康瑞德医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吴瑾虹,二者为关联公司。康瑞德公司的员工手册载明,康瑞德公司地址分布包括:美国IME- CONRAD公司,北京的康瑞德现代公司、康瑞德医疗公司、北京康瑞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康瑞德公司对各公司员工统一管理。该员工手册第7.5.1条规定,所有员工都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各种经营管理信息,这是公司的无形资产,请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及全部内部资料。机密文件和资料不得擅自复印,未经特许,不得带出公司。该手册由全体员工阅读后签名,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沈健、张承均在员工手册上签了字。2004 年,沈健基本工资3600元,从康瑞德现代公司领取,2005年,沈健基本工资9000元,绩效4500元,自康瑞德医疗公司领取,都是负责THE WAND项目的销售工作。2005年5月27日沈健出具辞职书,表示自2005年5月28日起,因寻求个人发展辞去康瑞德公司的各项职务。在沈健当日的员工离职交接表上,抬头标明康瑞德现代公司,业务部负责人签字为张承。现沈健未与协和洛克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在世纪飞虹公司工作,该公司经营有世纪飞虹网站,专业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推广工作。2005年8月12日,张承与世纪飞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8月12日至2006年8月11日止。张承的社会保险关系也由康瑞德现代公司转入世纪飞虹公司,张承并从世纪飞虹公司领取工资。(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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