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4)
原审法院为查明小小科技公司所主张的上述五项技术是否为其技术秘密以及链条厂使用的套筒卷制模具图纸与小小科技公司的图纸是否相同,曾委托吉林工业大学链传动研究所进行技术鉴定。该所接受委托后,即组织由该所副研究员金昌、兰宏和副教授杨刚三名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小组成员对双方的模具实物进行了现场观察,并走访了其他多家链条企业,于2000年6月6日出具了《鉴定意见》及其附件《鉴定意见的说明》。同年6月23日,原审法院公开开庭对上述《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单位吉林工业大学链传动研究所指派鉴定人员金昌副研究员到庭接受询问,回答有关问题。针对小小科技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的书面异议,鉴定单位又于同年7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对安徽省小小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异议书的回复意见》。此后,原审法院再次公开开庭予以质证。综合鉴定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及庭审笔录,鉴定人员对小小科技公司所主张的前述五项技术是否为公知技术的评价是:(1)关于一次成形的四工位模具,四工位先后顺序依次为剪切(平口切断)、预弯、包圆、成形。鉴定人员认为,关于剪切(平口切断)、预弯、包圆、成形四工位技术,在《冷压冲模结构图册》(1981年第四机械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编写)、《压力加工手册》(1975年日本塑料加工学会编,汪国屏等人译,1984年10月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冷压冲模设计》(第四机械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编,1981年3月第五版)、《链条冲压工艺及模具设计》(全国链条行业技术短训班教材,1984年机械工业部基础件工业局等编)等公开出版物中分别有记载。我国链条行业有关企业在80年代就开始采用卷制技术生产中、大规格套筒零件,模具整体结构为多工位弯曲成形模,工位数为4,分别是凿切(斩刃)、切断、弯圆、整形。江苏武进链条厂现有的卷管模具,其主要的工艺过程则为切断、预弯曲、卷圆、整形多工位模具。小小科技公司所使用的四工位模具为冲压行业里的常用结构,其关键工序过程和模具主要结构与链条行业现有技术没有实质性差别。(2)关于采用平口切料,预弯成波浪形后再卷圆。鉴定人员认为,《冷压冲模结构图册》第106页所记载的切断卷圆模件号ll切断凸模和件号16切料刀,即为平刃口切刀。《压力加工手册》第295页图3.30a)、《冷压冲模设计》第186页图2-62(a)、《链条冲压工艺及模具设计》第3—38页图3—30a)介绍了预弯波浪形和凸、凹模主要结构形式。(3)关于采用弹簧斜楔送料机构。鉴定人员认为,《冷压手册》(〔苏联〕B.II.罗曼诺夫斯基著,迟家骏译,1965年4月中国工业出版社出版)第509页表227中第4项记载了此项技术。(4)关于特殊的三道包圆方法,即第三道工序的凸、凹模设置在下模上以及以弹簧与斜楔机构实现零件的推送等。鉴定人员认为,该项技术在《冲模设计手册(模具手册之四)》(1988年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第270页图7-2和第363页图7-115中有记载。(5)关于凸、 凹模采明可换式结构。鉴定人员认为,该项技术在《冲模设计手册(模具手册之四)》第470页有记载。综上,鉴定人员一致认为,小小科技公司的套筒卷制模具及工艺与冲压行业已有技术及链条行业现有技术,主要结构与关键工序相同或相仿。
关于链条厂的套筒卷制模具图纸与小小科技公司的图纸是否相同问题。鉴定人员认为,从所提供的图纸情况看,双方的图纸不是同一规格套筒的生产用模具图纸,并且上诉人只有装配示意图和部分零件图,并不能直接用于模具的生产;结合对生产现场的观察,还可知双方之间的图纸及模具有显著差异。其中,双方图纸主要相同之处为:(l)切断上、下模为平刃口;(2)第二道工序送件机构为弹簧斜楔机构;(3)第三道工序凸、凹模设在下模上;(4)第四道工序为整形;(5)凸、凹模装配时为可换式结构;(6)整体模具为四工位套筒卷制模。主要不同之处为:(1)第二道工序成形方法及凸、凹模形状不同,前者预弯成直角状。后者预弯成波浪形;(2)送料板形状不同,前者为送料舌。后者为送料脚;(3)推件板结构、安装部位不同;(4)第三道工序的结构形式不同等。综上,鉴定人员的意见为:双方提供的图纸所能生产的套筒规格不同,使用的套筒卷制模具,其成形原理与工位数相同,部分工位的成形方法和结构形式不同。由此可以认为双方的套筒卷制模具图纸并不完全相同,因而不能认定链条厂模具是按小小科技公司的图纸制造的。(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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