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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3)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链条厂答辩称:1、上诉人的一次成形四工位组合模具技术不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特征。首先,链条套筒产品采用筒卷制技术,在国内外已有多年研究与运用的历史,并曾多次在行业培训班及教材上作过相关技术介绍,如江苏省武进链条厂现有的卷制模具主要工艺过程就是切断、预弯曲、卷圆、整形等,卷管模具为通用的多工位模具。将上诉人的套筒卷制模具与链条行业有关企业的卷制模具相比,其四工位弯曲成形模具无论是整体模具结构形式,还是各工位的结构形式、成形方法以及关键工序过程和其他结构形式,均与链条行业现有技术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属于公众所周知的公有技术。关于这一点,也为吉林工业大学链传动研究所的鉴定结论所证实。其次,上诉人原是一家生产家具、通用机械等产品的公司,1996年才开始开发研制和生产链条配件产品,并连续三年亏损,故该项技术并无价值性。第三,上诉人对其技术没有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上诉人与其聘用的员工没有正式签订过技术保密协议,上诉人与张可飞在劳动合同中虽补充增加了一些保密方面的内容,但并没有注明所要保密的是哪项技术。工厂没有大门,没有警卫,厂区和车间可以任意出入。2、答辩人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上诉人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答辩人现在所使用的链条套筒模具,是答辩人在安徽省飞彩黄山链传动有限公司1997年10月提供的一套原中国链条厂的卷圆模具图纸和1998年从上海离合器链条厂引进一副28A套筒卷制模具的基础上,于1998年7月下旬委托安徽省飞彩黄山链传动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江绩生等4人自行研制改进而成的,并非使用上诉人的技术图纸。《鉴定意见》也证实答辩人的套筒卷制模具图纸与上诉人的图纸不同,答辩人的模具不是按照上诉人的图纸制造的。答辩人是生产链索配套件的专业厂家,与客户已形成了固定的供销关系。答辩人研制生产的链条套筒产品基本上都是向原有的客户供应。冯成洲来答辩人处前虽是上诉人从事销售工作的业务员,但冯成洲最初是答辩人的销售人员,上诉人的很多客户都是冯成洲从答辩人处带过去的,答辩人还积极帮助上诉人介绍客户。因此,答辩人也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上诉人的经营信息。3、原审法院委托吉林工业大学链传动研究所所作的《鉴定意见》是合法有效、客观公正的。首先,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单位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推荐的机构,并经原审法院咨询国家专利局后才予认可;其次,鉴定内容和结论客观公正。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张可飞答辩称:小小科技公司诉本人将其链条套筒模具图纸偷给链条厂,不符合事实。《补充协议》和“谅解说明”是在小小科技公司胁迫下签订的,不能采信。

冯成洲答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聘用关系,答辩人离开被答辩人是当面辞别,不存在不辞而别问题,也没有承包大规格套筒的生产和销售。答辩人从1992年即开始从事链条配件销售,被答辩人称答辩人将其客户带走,挤占市场,缺乏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另查明:小小科技公司在一审期间所主张的套筒卷制模具的技术秘密的内容为:(l)一次成形的四工位组合模具,四工位按先后顺序依次为:剪切(平口切断)、预弯、包圆、成形;(2)采用平口切料,预弯成波浪形后再卷圆;(3)采用弹簧斜楔送料机构;(4)特殊的三道包圆方法,即第三道工序的凸、凹模设置在下模上以及以弹簧与斜楔机构实现零件的推送等;(5)凸、凹模采用可换式结构。小小科技公司在一审期间没有主张磷化工艺为其技术秘密,也没有提供磷化工艺技术秘密的载体和具体内容。二审庭审中,小小科技公司进一步将其技术秘密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自创可换式固定框四工位整体模具及其工艺,即:首创将链条套筒的四道工序(平口切断、预弯、包圆、成形)及相关配套工序于一体;模具内腔可置换性;模具内腔可重复利用。(2)首创将四道工序弯小圆的弯曲方法运用(专用)于链条所用套筒的卷制。(3)首创运用上述技术要点(2)的工艺及进出料模的组合结构。(4)首创内腔模的置换方法及其设计。(5)首创在套筒加工工艺中引入磷化工艺。(6)首创将上述五项技术要点作为一整套套筒加工工艺予以运用。(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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