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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5)

发布时间:2015-05-10 22:1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发(2001)11号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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