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3)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界限
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在客观方面有一定相似之处,表现在行为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明明没有缴纳其应当缴纳的资本或者转移财产权,却谎称已经缴纳或者转移。但两罪的差别是:
(1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虚假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当然,实践中,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可能同时又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但并非所有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同时又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2)客观方面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客观方面并不一定存在虚假出资行为,而虚假出资罪必定存在虚假出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人必定要实施欺骗公司登记机关的行为;虚假出资罪中的行为人由于虚假出资不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因而不会去欺骗公司登记机关,而只是欺骗其他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债权人,比如将虚假的验资证明交给其他股东,谎称已足额出资。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这种差别,使得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虚假出资罪侵犯的却是其他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
值得注意的情况是,行为人为了虚报注册资本,往往首先必须进行虚假出资。如果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为了虚报注册资本而虚假出资,那么其虚假出资行为属于为了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罪采取的手段行为。如果虚假出资行为同时构成虚假出资罪,那么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选择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罪都具有采取欺诈手段等共同特点,但从犯罪构成上看,还是有明显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一类犯罪,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只能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采用种种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犯罪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并不直接与财物发生关系。诈骗罪则可以发生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行为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假象,骗取他人财物的即构成犯罪。(3)犯罪主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者单位,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只能是自然人。(4)主观方面不同。两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目的是以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而诈骗罪的目的是骗取公私财物。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两罪的界限是非常明确的,但实践中两罪存在交叉关系,例如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打着公司的招牌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如果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以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为手段,获得他人信任,骗取贷款或者其他财物后逃遁,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行为一与诈骗的目的行为构成牵连关系,按照刑法理论上处理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行为人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时就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后来在经营活动中产生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并实施诈骗活动,不存在一个犯罪意图下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则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诈骗罪分别定罪,二罪并罚。
(四)虚报注册资本罪与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实践中,虚报注册资本罪往往是通过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手段以达到其骗取公司登记的目的。这样,虚报注册资本罪就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产生牵连关系。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这类案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而对虚报注册资本这一目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行为人为了在特定行业或对特定项目骗取公司登记,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有关部门批件的,由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法定刑重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刑,因而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如果是单位行为,因为单位不能成为上述犯罪的主体,对单位仍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二是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行为的,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而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这一于段行为不再单独定罪。行为人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虚报注册资本时,往往伪造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进行虚假验资,骗取公司登记。由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法定刑上限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相同,但其特别规定了相对较轻的管制刑,根据从重处罚原则,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因此,在实践中,工商机关可以根据上述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罪名移送案件。(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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