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侵权之反向工程(6)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该条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商业秘密侵权的损害赔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商业秘密的成本[16]此种赔偿方式适用于商业秘密拥有人取得商业秘密后自己未实施该商业秘密,并且侵权人获得商业秘密后也未实施该商业秘密的情形。
它包括商业秘密取得的代价、商业秘密-代价、商业秘密未来价值。
如果侵权人获得商业秘密后未公开商业秘密,那么可以免除商业秘密的未来价值这一部分。
2、原告的实际损失[17]原告销量的减少或被告的销量(以两者间高者为准)乘以原告利润[18]加上因侵权而致的商业秘密价值的降低(商业秘密未被完全公开)或商业秘密的无形评估价值的全部(商业秘密已被完全公开)。
3、被告获益侵权产品销量乘以因使用商业秘密而带来的利润
4、法定赔偿尽管从目前立法来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尚无法定赔偿的规定,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当中应有法定赔偿,这是《TRIPS》中的一个重要的要求,专利等立法也都已有法定赔偿的设立,因此,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定赔偿,建议参照著作权、商标权侵权中的50万元以下的标准来确立。
5、其他赔偿方式例如以不低于商业秘密实施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赔偿额或者当事人自愿协商赔偿额。
就费用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包括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19]及调查所花的合理的费用。
(作者:,来源:)
- 上一篇: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下一篇:论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 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 2015-06-02
- 中小企业也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2015-05-10
- “专利先用权抗辩”助中小企业维权 2015-06-04
- 《毛丫丫嫁人记》从创意开始保护著作权 2015-06-04
- 商标注册第六类 2015-06-02
- 广东省深圳市南洋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