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3)
2.价值性
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1995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解释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首先,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其次,该经济利益不仅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经现实取得的利益,还包括尚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再次,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载体体现为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凭借经验和技能产生的适于工业应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根据《若干规定》的解释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等。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方式、客房名单、货源情报等信息。
实践中,商业秘密对价值性要求不高,只要不是微不足道的商业优势或者商业价值就可以满足价值性的要求。
3.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权利人有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观意识,同时在客观上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根据1998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中的解释,“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护义务。”
采取保密措施,不但是预防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的管理措施,也是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以后向法院提出法律保护的诉讼上的需要,是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必不可少的一个要件。
凡符合以上三个要件的信息,原则上均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三)商业秘密的意义
商业秘密的意义在于因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其独特的、不为他人所知的方法,使得其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特色或是优势,而取得相当的经济利益。对于这样的经济利益,法律必须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尊重与保护,从而使人人愿意以自己之力进行技术或是服务上的改进,促使市场上商品或是服务的多元性及独特性。同时,对于商业秘密所有人对自己的独门方法欲以秘而不宣的方式来维持其竞争的优势,也必须加以尊重。所以,商业秘密所蕴含的意义,在商业秩序上就显现出禁止以不正当方式取得他人商业秘密的方式来进行竞争,在产业伦理方面,就体现为员工必须尊重与维护雇主或前雇主的商业秘密不得任意加以使用等多重意义。
二、人才流动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
我国解放初期,计划经济占统治地位,半数以上的人一生都没有换过工作,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人才匮乏或人才积压的矛盾十分突出。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我国封闭、僵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开始活跃。据不完全统计,从1986年我国诞生第一个人才市场到今天,有近400万的各类人才借助人才市场离职“跳槽”,广东省在不到10年的时间接收8万多名专业技术人员。[5] 由此可以看出,人才流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客观必然规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离不开人力资源的自由合理配置。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科技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的实践一再证明,人才流动对于推动技术应用与传播,保障充分就业,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都具有积极意义。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的争夺日益激烈。可以预见,伴随着知识经济的浪潮,人才流动的频率将加剧,范围也将扩大。但在实践中,人才的无序流动,企业之间的“挖角”恶性竞争,成为现代社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要保护商业秘密权,势必对人才流动加以限制。而这种限制与人才流动和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择业权有明显的冲突。若对商业秘密权给予过度保护,势必将加剧这种冲突。(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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