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8)
两个相似的案子,却有截然不同的结果,这主要是因为前者商标权人的商标和商号具有误导公众、混淆视听的可能性,而后者商标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与域名注册人所提供的服务不会产生混淆,两者的身份也不会产生混淆,且在先域名注册人没有举证在后商标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标准来认定商标对域名的损害:(1)域名先于商标取得;(2)在后商标与在先域名的文字表现相同或相近;(3)该域名具有一定知名度;(4)可能使公众对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权人的身份产生混淆,或对两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5)商标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
三、协调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法律思考
尽管我国已经成功解决了部分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案子,但现行法律本身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建立域名注册防御机制
在互联网上建立域名注册防御机制,确立有效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即域名注册人向CNNIC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后,CNNIC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不存在与所申请注册的域名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则予以注册;如果存在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则申请人负有证明其域名注册不存在引发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可能的举证责任,否则,驳回其注册申请。
(二)规范域名行政管理机制
根据现行的域名注册管理规则,域名一旦获得注册,除非注册人主动放弃或被有权机关撤销,否则该域名将一直有效。这种制度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它会直接导致域名囤积、注而不用的现象——有的是为了牟取赎金,有的是为了打击对手,这明显损害了相应权利人的利益。在行政处理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他们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取回域名,但这对善意权利人的保护是很不利的。因此,应当规范域名管理机制,赋予域名管理机构直接审查撤销囤积和长期不用的域名的权利。
(三)完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虽然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等规范,但是对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还不全面、不完善,况且这些规范的立法层次底,只是一般的行业规范,其法律效力还有待商榷。尽管最高院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相对错综复杂的域名纠纷来说,是完全不够的。因此,应当根据现实中存在的域名与商标冲突问题,完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提高其立法层次,让其具有更高的法律强制力,使其既能成为行政机关处理这类案件的依据,也能为法院解决这类案件所适用。
(四)制定域名特别法,加强域名保护
目前国内没有关于域名的专门立法,现行立法侧重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而对域名的性质、域名的权利、域名与商标权的关系、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等几乎是空白,这对域名保护是相对不利的,而学界对此也有较大分歧。因此,应当加强域名保护方面的立法,制定域名特别法,对域名给予适当的保护,赋予域名注册人相应的权利,平衡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权人的利益,或者是在商标法中,加入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规定。
(五)给予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时空距离不断缩小,网络的广泛性、普遍性、快捷性在带给我们便利之际,也悄悄地缩小了驰名商标淡化产生的时空界限。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即使该域名的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但也会干扰驰名商标在网络的使用,从而降低了其广告价值和针对特定商品的知识性。因此,我国有必要参照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赋予驰名商标权人以反商标淡化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大普通知名商标、商号的保护力度
知名商标、商号以及未注册的公众熟知的商标、商号,其知名度虽不及驰名商标,但其在一定范围内的知名,使得其被误认、被混淆、被侵权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普通商标。在我国大力推行名牌战略的今天,只有在网络空间上给这些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商标、商号更有力的保护,才能防患于未然,才能更加有力地推动民族工业的名牌进程。否则,即使是知名商标、商号最终发展成驰名商标,其作为驰名商标而享有的扩大保护范围,恐怕也早已损失殆尽了。(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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