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7)
当然,先到后得原则也有其局限性,如争议双方的业务本不相干,但由于域名注册人上网后,其业务扩展到对方领域而导致侵权,此时如果还保有域名注册人在先注册的域名,是存在矛盾的。因此,应当寻求其他途径解决这种权利冲突。
2、技术方法
化解单纯权利冲突还可以通过技术方法。网上地址录(Directory)、文件列表服务(Listing Services)等技术方法都能向用户提供某个企业确切的网上地址,避免仅仅通过域名寻找企业网站可能出现的差错和混淆。同时,有了这些技术方法,企业选择域名的范围也增大了,不必再担心注册的域名与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不同而使用户找不到自己的网站。[18]
另外还可以通过建立“门户网页”(Gate-way or Portal Page)的方法,即在某个共同的域名下建立共享的门户网页,将相关的各个企业的网址及其区别的信息串联起来。如所有以“长城”、“Great Wall”或“Chang Cheng”为商标或者商号的企业,协商同意建立“门户网页”,那么在这个以greatwall.com为域名的门户网页上,会列举出所有这些企业的名称和各自的特征,并链接到他们各自的网站。这样,他们就不会因域名注册起冲突,也不会因商标或商号相同或近似而发生混淆。
不过,由于技术方法不是法定的强制措施,是否采用取决于相关权利人的自愿协商,就国内目前来说,尚没有采用这种方法的。[19]
3、否认声明
否认声明(Disclaimers)是一种由域名注册人主动采取的避免域名纠纷的预防措施,即域名注册人在其网页上声明自己的域名仅在某个国家或某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者声明自己的域名与比尔诺拥有的某些知名商业标志无关。一些网站除了作出声明外,还特地设置链接通往该网站,这种做法是比较友善的。
当然,否认声明也只是域名注册人的自律性措施而已,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域名注册人的行为客观上是侵权的,即使其设置了否认声明,也免除不了其侵权之责。
(五)在后商标与在先的域名权利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多表现为后注册的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但是现实中也存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发生冲突的情况,特别是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网上知名域名日益增多的今天,这类问题更是不容忽视。
域名与商标、商号一样,具有表明企业身份的标识作用,但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像承认商标的在先效力一样,承认域名(对其他工业产权)的在先效力。一般来说,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而人们开始意识到域名是一种财富,也不过只有短短的几年时间,因此,法律还来不及使之具有在先效力。况且,承认域名的在先效力,势必影响到很多既得利益者,想要在法律上获得承认绝非一朝一夕的事。
那么,对于这类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其实法院对这类争议的处理,其实早有先例。如在以色列,一家使用Yahoo-Israel作为商号的网站设计公司,于1995年将“Yahoo”注册为商标并在以色列顶级域名“il”之下注册了“yahoo.il”的域名,后被美国Yahoo!公司[20]告上特拉维夫法庭。尽管被告辩称它是在1995年从名著《哥列佛游记》中找到“yahoo”一词的,而那时Yahoo!公司还没有什么名气,但是法院仍认定被告商标和商号具有误导公众、混淆视听的可能性,因此判令其将注册域名和商标转移给Yahoo!公司。
而另一个关于Yahoo!公司的纠纷处理却发生在中国。1997年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注册了“雅虎”商标,Yahoo!公司在异议期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雅虎”是其网站Yahoo.com的中文音译,为公众所熟知,如果易龙公司获得此商标注册,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和发生混淆,因此主张对该商标申请不予核准。而易龙公司则辩称,其“雅虎”一词,系取自明苏州著名文学家唐寅的“因其风流儒雅,时人谓之雅虎”,且其商标申请在先,故应保护在先利益。后国家工商局裁定Yahoo!公司的异议无效。易龙公司最终在相应商品上获得了“雅虎”商标。(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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