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 知识产权服务 > 商业秘密 > 正文

短信广告法律问题探讨(3)

发布时间:2015-05-29 14:0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二是缺乏法律约束。 短信骚扰和短信陷阱确实违反了法律精神和市场法则,但由于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短信法规,也就无法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罚。虽然国务院《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但是出于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保护个人隐私的考虑,运营商和有关监督部门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逐条检查用户的短信内容,使违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一是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许运营商给用户发广告短信,而且电信条例出台时还没有短信这项业务,因此也没有关于短信服务方面的要求与规定;二是因为手机用户在与运营商签订服务合同时,大多由运营商提供合同文本,一般没有约定短信服务的条款,因此也不存在运营商违背用户意愿的问题。 作为一项新兴的事物,短信业务确实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运营过程中逐步解决。在没有出台相关法规的前提下,要想让电信服务企业众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放弃巨额利润是不可能的。
  三是监督管理不力。 短信广告的问题属于新领域、新行业,一些行业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在此存在着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从短信广告来看,涉及的部门较多: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进行监管;公安部可以打击利用手机短信和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广告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进行监督管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目前还没有一项调整短信服务的专门法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未能有效界定。监管主体存在的这些问题,使监督管理未能充分有效的开展。
  四是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短信虽然给运营商、广告发布者带来的利益是巨大的,但分摊到单个用户的头上却是小数目;大部分用户对此抱的是无所谓的态度,不会与运营商、发布者较真。也有的消费者怕麻烦,认为解决问题的时间精力与所能弥补的损失难成正比,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三、短信广告整治的对策
  (一)强化维权和监管执法
  消费者(用户)的维权意识的有无和强弱是不正常的短信广告现象能否得到根治的重要因素。目前,消费者维权的主要途径有下列五条:一是与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进行协商;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三是向信息产业监管部门、工商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五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存在如此多的解决途径,但在现实中,这个话题却并不轻松:一是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责任难以界定,纠纷发生后,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会相互推诿;二是由于监管部门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极易发生不作为,受害者往往投诉无门。所以,增强用户的维权意识,加强既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用户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权执法部门要以积极的心态帮助维权,使用户挽回损失。
  要根据电信运营企业和短信业务经营者的驱利性,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据中国法院网报道,韩国政府在去年3月31日将前年年底修改的《信息通信网法》予以实施。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向用户推销商品和服务的电话广告或者传真均需得到用户同意方可发送,在晚21时至次日8时期间发送广告需要再次征得用户同意。在用户同意接受广告的情况下,广告发送者应在广告内容中标注发送方名称、联络电话和拒绝接受广告信息的免费电话号码,违者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这部法律还规定,如果广告发送者使用假冒电话号码或者用技术手段使用户无法拒收广告信息,则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如向青少年发送法律认定对青少年有害的广告信息或者在青少年出入场所张贴广告,则处以2年以下监禁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据韩国信息通信部的统计数字,他们从去年2-3月份对发送手机垃圾信息的企业进行了大规模查处,查出非法经营者190多家,并对其中发送色情信息者各罚款3000万韩元。韩国的做法与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应加强监管力度,严格处罚,增加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使其违法成本大于违法的收入,使其步入规范化的轨道。(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商业秘密网
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plus/mood.htm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图文资讯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