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讲座(8)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6、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8、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3、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来源:)
- 上一篇:创业者与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讲座
- 下一篇:本站服务项目
相关阅读: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