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培训(6)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2、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对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5、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6、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9、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10、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4、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5、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6、公司未办理有关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8、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9、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22、分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第十一章规定。
十八 、法律用语的含义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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