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培训(4)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3、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5、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6、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召开股东会会议,必须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8、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9、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十、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程序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一、公司经理
1、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十二、召开监事会法定程序
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财务会计报告。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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