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培训(2)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5、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6、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7、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章程
1、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5、公司章程中的下列特别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已关系到企业家、股东的权力、利益,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
(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召开股东会会议,没有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公司章程必须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5)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6)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7)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外)。
(9)公司章程有权作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继承的特别规定。
(10)其它特别约定:担保(包括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定金)、是否建立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技术秘密泄露、经营信息泄露、人才恶意跳槽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侵犯股东利益或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聘任人员职业操守的规定和违反的处理、转帐支票转帐金额的最高限定、现金支票支取金额的最高限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等等。
六、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实行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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