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解读《物权法》"雷锋"精神无助于市场竞争(3)
近两年从上到下可以看到大量的反市场化倾向的行政改革与部门法规,也可以看到大量反市场化的舆论导向。
最典型的大约就是不再相信价值规律的一些舆论和作法。从部分人开始攻击与怀疑“效率优先”开始,直到用行政法规来干预《价格法》中明文规定的市场调节类产品的价格,包括违背市场价值规律的“限价商品”,也包括对房地产行业“暴利”现象的攻击和对用个人的钱进行房产投资的限制性规章及舆论攻击等,还包括过分的扭曲企业的社会责任,让市场竞争在道德观念约束下失去了有效资源配置的基础,让生产力被紧紧的捆绑在一个被用“雷锋精神”划出框框的局限之中,给经济的发展制造了无限的障碍,用伪社会公平的“均贫富”理念破坏了社会的和谐。
《物权法》所保护的是权利人拥有物权,使用物权进行消费或取得收益的权利。因此公民或企业使用和利用这些物权,只要是在合法的经营条件下所取得的任何收益都应得到保护与鼓励。《物权法》对此在六十六到七十条中做了专门的规定。
如果法律规定盈利是企业被《物权法》保护的一种权力,那么企业就绝不应为行使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再去支付法律规定之外的道德成本或其它任何舆论成本。合法获取盈利是企业的权力,同时也是企业承担市场竞争风险的激励。
非垄断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盈利能力既是企业竞争力的体现,也是考核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费里德曼等人的说法,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在合法的经营条件下,最大化的利用社会资源、创造最大的社会财富、并获取企业应得的最高利润。
消费者所接受的购买消费产品或服务的收入就是企业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和财富。利用有限的资源,当然是创造的收入越多说明企业的竞争力越强,反之则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而成本则就是企业使用这些社会资源的代价,成本中也包括企业法定责任和义务的支付,如税收、工资、环保等,最终产生的剩余利润则是企业要承担不确定性风险、创新技术能力及维护市场秩序的成果与奖励。
这种剩余价值的激励才能引导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节约稀缺资源,让有限资源被最大化利用,并推动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从而形成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然而在中国社会的今天,企业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反而被扣上了“暴利”的帽子,反而成为了一种被社会称为最缺乏企业社会责任的现象,成为了一种被称为社会公敌的罪名,于是尽管是合法基础上的谋利也被视为是商人的唯利是图了。
如果连合法经营并获得利润的权力都要被质疑,如果价值规律不能发挥作用,那么中国又如何建设市场经济的体系呢?
《物权法》的立法恰恰要解决的正是这种政策与观念上的混乱,要理直气壮的保护私人与企业投资经营并获取利润的权利。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遵守法律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这种妨碍也包括了社会舆论。
三、财产权利的平等
从宪法中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利歧视到《物权法》的各种财产权利平等,走过了几十年漫长的争论之路。至今有许多受旧传统意识影响的人仍在坚持公有制一统天下才是执行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之路,被错误的理解马列主义的教条所迷惑。至今这种改革取向的斗争,继续在《物权法》的争论中充分的显现。
马克思认为“所有制是指全部生产资料的占有,但它的本质归根到底是对人的劳动的占有”。因此马克思在对旧的制度的分类描述说:“把劳动者和土地一起占用,就是奴隶制……占有土地并通过土地租佃占有劳动力,就是封建制……占有厂房并通过交换占有劳动力,就是资本主义雇用制……。”也许用这种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推论对人的劳动占有的方式,可以解释在改革之前中国的计划经济之下公有制之所以不能带领中国人民致富的原因。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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