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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归谁所有?刷机是否侵权?杭州法院发布数字经济十大典型案例(2)

发布时间:2020-05-19 15:48商业秘密网

  本案一审先行判决以5万余字的篇幅,对网络游戏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具体的保护路径选择、游戏侵权比对的方法、游戏侵权救济模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基于游戏侵权救济的迫切性,创造性地适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模式为权利人提供救济。本案裁判明确了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游戏需把握保护“独创性表达”这一核心原则,填补了网络游戏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理论空白,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实务操作路径,为今后其他司法案件的裁判、理论界的研究、游戏开发者与从业者如何有效保护自身游戏并避免侵权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

  基本案情

  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系涉案网页游戏《蓝月传奇》的著作权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系《蓝月传奇》独家授权的发行运营公司,亦享有《蓝月传奇》的著作权许可。

  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认为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峰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烈焰武尊》在整体上复制了《蓝月传奇》的基本表达,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共同起诉请求判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宣传、运营《烈焰武尊》并在仙峰公司的官网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赔偿盛和公司和恺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6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不仅在连续动态画面上构成独创性表达,其情节具体到一定程度并可体现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安排时,同样可以构成独创性表达。由于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作品类型之一,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采用法律漏洞填补方法。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在独创性表达上与类电作品相近,从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出发,并考虑到为该类游戏进行保护并不会为公众增加额外负担的情况下,可以类推适用类电作品的规则处理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侵权纠纷。

  因《烈焰武尊》包含了大量与《蓝月传奇》相同或近似的具体情节,且其部分游戏界面与《蓝月传奇》的游戏界面在外观上基本一致,故认定仙峰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

  考虑到案件赔偿部分的审理仍需较长时间,为及时为权利人提供救济,法院作出先行判决: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同时,考虑到一审判决暂未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为及时提供救济,法院还根据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的申请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先行判决宣判后,仙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2018)浙0192民初7184号

  二审:(2019)浙01民终4268号

  关键词

  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必要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被称为“微信小程序”第一案,也是《电子商务法》施行后热门的平台责任纠纷案件。在数字经济日新月异的时代,新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层出不穷,“通知-删除”规则是否适用于适用各类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是焦点问题。该案正确界定了微信小程序的法律定位,准确定位了不能定点删除具体内容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所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既促进了权利人在数字时代发挥创新、创造能力推出优质的数字作品,拉动数字产业发展,又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平台数字治理模式,还提升了网络用户的数字版权意识,追求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之间在数字领域的利益平衡,对数字环境下新出现的各类新型网络服务平台责任案件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作者:未知,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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