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家”不是小米的?因违法使用“米家”商标,小米一审被判赔1200万(3)
截图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但杭州联安发现,小米通讯、小米科技自2016年3月起,陆续将“米家”商标使用在米家多功能网关、米家无线开关、米家对讲机、米家智能摄像机云台版、米家智能摄像机1080P、米家小白智能摄像机、米家行车记录仪、米家烟雾传感器报警器、米家门窗传感器、米家天然气报警器等共计十款商品上,并通过京东网、小米商城等渠道进行销售,涉嫌对其商标进行侵害。于是杭州联安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米通讯、小米科技停止侵权,并主张了共计78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在12月30日的一审审判中,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MIKA米家”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杭州联安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
杭州中院通过梳理杭州联安注册商标时间与小米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认定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杭州联安注册本案商标并无恶意。
根据小米通讯、小米科技和京东提供的数据,在被控侵权期间内,各被控侵权商品总销量分别达5.8亿余元、3.2亿余元和7300余万元。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对小米方面利润的贡献率后,杭州中院判决小米通讯应承担1200万元的赔偿金额,小米科技基于其销量占总销量的比例,承担相应部分的连带责任,即对其中68.0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作者: 国际金融报,来源: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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