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发文: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3)
针对不同诉讼阶段的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节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失信惩戒等制裁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七、如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训诫?
人民法院应当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训诫,训诫以口头方式进行,并责令其出具悔过书。
八、如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应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虚假诉讼行为未造成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或判决不当的,且未给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对行为人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并处3日至15日拘留;行为人系单位的,应对单位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并视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3日至15日的拘留。
虚假诉讼行为致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对行为人处以50000元至80000元的罚款,并处5日至15日的拘留;行为人系单位的,应处以100000元至5000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5日至15日的拘留。
虚假诉讼行为导致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并给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对行为人处以8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并处10日至15日的拘留;行为人系单位的,应处以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10日至15日的拘留。
实施以上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以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处罚的从重情节有哪些?
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
在庭审中进行诚信诉讼宣誓后仍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
虚假诉讼行为系在二审、再审期间发现的;
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如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失信惩戒?
全省各级法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员名单制度,将查实的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在“信用中国(浙江)”上公布,并逐步将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纳入“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名录。同时应将列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的行为人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信用惩戒。
对于已被列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员名单的当事人再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加重其证明责任,提高证明标准;双方对事实有争议的,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
十一、如何处理当事人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提起的赔偿诉讼代理费等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虚假诉讼造成的诉讼代理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合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十二、如何对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
对于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进行处理,在具体量刑过程中慎用缓刑。
十三、如何对涉嫌虚假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进行处理和制裁?
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诉讼代理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训诫、罚款或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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