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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发文: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2)

发布时间:2019-12-26 15:5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法院审判信息系统,通过审判信息系统向立案、审判人员自动提示其他法院、其他法官正在审理、执行或已经审结、执结的关联案件。

  加强警示提醒。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可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进行诚信诉讼宣誓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

  三、发现虚假诉讼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外人的举报、申诉、再审申请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

  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

  人大、政法委、纪委(监察委)、信访部门等机关、组织移送;

  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检察建议;

  其他途径。

  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申诉、再审申请或检察机关针对虚假民事诉讼提起的抗诉、检察建议,以及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及时接访立案或再审。

  四、如何甄别虚假诉讼行为?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成立虚假诉讼甄别小组。虚假诉讼甄别小组负责虚假诉讼的审查、处罚建议以及是否向公安机关移送等事项,并向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

  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加强审查,根据具体案情采取下列措施:

  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

  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者其他证据;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依职权调查取证;

  向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通报情况,并依职权追加其参与诉讼;

  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士等参与审查;

  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发现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应当向庭长汇报,并提请虚假诉讼甄别小组进行讨论。

  法官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未能识别虚假诉讼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如何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的虚假诉讼案件,由各法院指定的统一移送部门在5日内将可以证明存在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下列材料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材料;

  具体线索来源的材料;

  相关涉案案件基本情况的材料;

  涉嫌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初步材料;

  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初步材料;

  其他相关材料。

  统一移送部门及承办法官要及时跟踪移送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并制作备忘录。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未在规定的30日内作出立案、不立案决定的或者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检察机关提出检察监督意见。

  六、如何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

  立案阶段。立案阶段经审查确认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阶段。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对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或当事人自愿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不予准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判决驳回相应的诉讼请求。

  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经一定程序查明当事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仲裁裁决书、公证文书等属于虚假的,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请求,提出再审建议或司法建议;案外人因裁判文书涉及虚假诉讼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处理。(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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