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及个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6)
W某某先后担任山西翔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技术改造工作,其受山西翔宇公司负责人安排,利诱圣奥公司员工Z某并指示Z某提供圣奥公司的保密技术资料,获得技术资料后组织人员进行整理,联系相关设备制造商和设计院,故W某某为山西翔宇公司窃取、使用圣奥公司涉案技术过程中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
L某某担任山西翔宇公司的技术部长,其明知通过Z某获取圣奥公司技术资料属于非法行为,仍然按照山西翔宇公司的建设需要开列资料清单,由W某某提供给Z某有针对性地窃取圣奥公司的技术资料,并随同W某某一起接收Z某非法提供的资料,获取资料后对资料进行整理,又配合W某某将整理后的资料提供给设计院和相关设备制造商,供山西翔宇公司使用。故L某某在为单位非法获取圣奥公司技术资料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大,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
Z某受山西翔宇公司利诱,未经本单位同意,将其保管或者他人保管的圣奥公司涉案技术资料窃取后,非法提供给山西翔宇公司使用,给圣奥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Z某归案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
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山西翔宇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被告人W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L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Z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被告山西翔宇公司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Z某所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图纸资料予以没收。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合议庭:严卫东、陈 勇、冯 森
二审合议庭:汤茂仁、宋 峰、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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