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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个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5)

发布时间:2019-12-10 14:31商业秘密网

  1.公安机关提交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检材,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公安机关提取圣奥公司的43份技术资料,与圣奥公司留存的资料一致。圣奥公司从公司拥有的技术资料中选取与该22项技术方案对应的43份文档,未改变技术资料的原始属性。公安机关从W某某、L某某被扣押的电脑、手机及二人电子邮箱中分别提取以电子证据形式保存的技术资料,同时扣押山西翔宇公司提供给相关设备制造企业的涉案技术资料,据此提取到用于生产RT培司及4020防老剂的41份技术文档。该41份技术文档与山西翔宇公司直接关联,属于山西翔宇公司已经获取并使用的技术资料,以此作为与圣奥公司的技术资料进行比对鉴定的对象,来源合理。

  2.鉴定人作出的涉案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科学。即使圣奥公司的技术资料中标有国家标准,也并非圣奥公司将国家的技术标准列为自己的技术秘密,而是根据自己的生产实际,针对机械产品工况、性能、原料的品质、温度、压力和生产工艺等参数,通过精心计算又进行最终选择,是以国家标准的参数为基础结合自己生产工艺而进行具有特色的组合,从而形成自己独特的生产工艺,既不为本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也不容易获得,因而具有非公知性。圣奥公司使用涉案的技术已经建成规模化生产装置,证明涉案22项技术信息能够实现特定的技术效果,体现了技术的实用性。故鉴定人经过专业分析论证后,得出圣奥公司的涉案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具有实用性的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合理性。

  三、评估机构作出涉案技术信息许可使用价值的评估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侵犯商业秘密损失的依据

  1.连城评估公司、鉴定人均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且评估人员不存在回避情形,符合法定程序。涉案评估确定以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虽然评估报告未记载具体计算过程,但是鉴定人在一审法庭上接受质证时已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剩余寿命、无形资产对利润分成率以及具体计算过程等均作了解释说明,故评估报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涉案技术分成率并无不当。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而商业秘密本质特征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的,分别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犯罪和结果加重的客观要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为:“(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本案中,圣奥公司涉案技术经鉴定具有确定的许可使用价值,被他人窃取和非法使用,圣奥公司因未能获得涉案技术被他人使用而应当获得相应价值,属于圣奥公司遭受的损失;反之,山西翔宇公司非法获取、使用圣奥公司涉案技术,却未付出应当给付的许可使用对价,显然属于山西翔宇公司应当减少而未减少的违法所得,故以涉案技术许可价值20154万元作为认定给权利人圣奥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山西翔宇公司实施了窃取、使用圣奥公司涉案技术的单位行为

  山西翔宇公司安排其公司员工W某某、L某某,通过Z某窃取圣奥公司技术资料,随后将技术资料用于山西翔宇公司的建设,属于山西翔宇公司的单位行为,且给圣奥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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