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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华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9-11-13 14:42商业秘密网

  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焦霞在华重公司工作。2012年9月8日,自jiaoxia@sinotruk.asia邮箱发送至华重公司员工徐凯华邮箱(xukaihua@sinotruk.asia)的邮件一封,邮件内容为“焦霞8月工作总结”及“截止到9.8的客户信息焦霞”,邮件内容显示焦霞对华重公司的32家境内外客户信息、产品需求、回访记录进行了整理汇报,其中包含BenPerez(Ichiban公司总经理)。在该客户的产品需求及回访记录中作了相应追踪记载,结合华重公司提交的焦霞签字的Ichiban公司2012年11月22日形式发票、焦霞与Ichiban公司负责人及徐凯华在Ichiban公司留影照片、该两人前往菲律宾往返机票行程单,上述证据可证实焦霞在华重公司主要负责开发与维护客户信息,并知悉Ichiban公司的联络方式、产品需求、报价等相关信息。

  2012年12月8日,华重公司(甲方)与焦霞(乙方)签订保密协议,为明确保密义务,对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双方约定了保密内容及范围,包进甲方的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等。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等,此外还包括乙方在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须承担以下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故意使任何第三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在甲方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活动,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三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被公众知晓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免除。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若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予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数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同时,甲方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013年5月份,焦霞从华重公司离职,到山东集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鑫公司)工作,2017年10月份自集鑫公司离职。集鑫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8日,经营范围为汽车及配件的销售,货物进出口等。

  2013年5月21日14时47分许,经群众报警称公司相机、移动硬盘、旅行包被焦霞在未办理交接的情况下擅自拿走,经民警与焦霞联系后,焦霞将上述物品交还华重公司。

  2017年8月25日,集鑫公司向Ichiban公司出售中国重汽HOWOA74*2牵引车20辆,销售价格370000美元;9月5日,销售中国重汽HOWO随车吊5辆,销售价格150750美元;11月15日,销售中国重汽HOWO随车吊7辆,销售价格211050元。

  此外,华重公司提交lilyjiaoxiao1989@163.com邮箱向AbdulHaque客户邮箱发送的产品报价邮件一封,该邮件内容下方备注:电话+8613455112836,公司网址http://www.cnhtc.biz/,经查询,上述网址系山东中曼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海公司)的官网。华重公司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实lilyjiaoxiao1989@163.com邮箱及电话+8613455112836使用人系焦霞。此外,华重公司提交在Ichiban公司取证录像及重汽购车通知(报告)单,证实2015年6月中曼海公司与Ichiban公司达成了订单编号为CYAK15050206的交易。华重公司提交2013年至2016年中曼海公司、集鑫公司的年报基本信息、企业信息表,认为该两公司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及邮箱,郭呈胜、李继营在两公司分别交叉做高管,系关联公司。(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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