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沈珊青、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主张的三家客户名单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原告称是通过交易会、发放名片、出国拜访等方式获得了三家客户名单,该获取方式本身即为通过公开渠道获得,通过该方式获得的信息不具有秘密性。并且,三家客户与原告发生交易也是基于被告沈珊青的个人能力,客户有权自由选择与谁发生交易。
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沈珊青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四份(2010年、2011年、2013年和2016年),证明劳动合同约定了被告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及赔偿责任的约定;劳动合同都有载明被告的手机号码为136××××5697,该号码是其与客户联系的号码。
2、原告与国外客户之间的出口报关单与提单一组(与证据9、12、15是相同证据),证明国外客户此前一直从原告处采购货物,原告在被告沈珊青离职前同国外客户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3、被告沈珊青的社保记录一份,证明其离职原告公司后入职被告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
4、被告沈珊青离职前同国外客户邮件记录一组(与证据22、23、24相同),证明被告沈珊青曾负责对接的国外客户,包括客户的具体需求等细节。
5、被告沈珊青离职后同国外客户的聊天记录一组,证明被告离职后仍同原告的客户保持合作,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6、原告公司利润统计表一份(与证据8、11、14相同),证明2016年、2017年原告的利润损失。
7、原告公司聘请律师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律师费支出。
8、原告与INVERSIONESDEMEBELENE.I.R.L公司之间的出货汇总表一组。
9、原告与INVERSIONESDEMEBELENE.I.R.L公司之间的出口报关单、提单一组。
10、原告与INVERSIONESDEMEBELENE.I.R.L公司之间收汇水单一组。
11、原告与PUJLLANAS.A.C公司之间的出货汇总表一组。
12、原告与PUJLLANAS.A.C公司之间的出口报关单、提单一组。
13、原告与PUJLLANAS.A.C公司之间的收汇水单一组。
14、原告与IMPORTACIONES&EXPORTACIONESRIYANTOYSS.A.C及RICHARDROGGERJALIREMAMANI公司之间的出货汇总表一组。
15、原告与IMPORTACIONES&EXPORTACIONESRIYANTOYSS.A.C及RICHARDROGGERJALIREMAMANI公司之间的出口报关单、提单一组。
16、原告与IMPORTACIONES&EXPORTACIONESRIYANTOYSS.A.C及RICHARDROGGERJALIREMAMANI公司之间的收汇水单一组。
证据8-16,共同证明原告与上述三家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稳定、持续的贸易往来,形成了相对独特的交易习惯;被告沈珊青接触的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为原告带来竞争上的优势。
17、被告沈珊青与原告签订的保密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且原告对该客户名单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18、被告沈珊青的应聘登记表原件一份。
19、被告沈珊青的身份证件、工牌、名片一组。
证据18-19,共同证明被告沈珊青的英文名为Susana,与三家公司来往邮件中的Susana相对应。
20、被告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一份。
21、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一份。
证据20、21证明原告与被告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属于业务竞争关系;被告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是赵雁独资成立的;宁波凯越是原告的控股股东,占有70%股份。
22、原告与INVERSIONESDEMEBELENE.I.R.L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一组,证明原告与该公司在2014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期间形成了稳定、持续的客户关系,形成了相对独特的交易习惯。被告沈珊青作为负责交易和客户关系维护的外销员,接触的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为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带来竞争上的优势。(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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