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手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咏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律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腾讯公司因上诉人手盟公司、章咏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上诉人手盟公司、章咏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涉案注册商标的影响力、被上诉人腾讯公司为本案实际支出律师费、公证费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诉人手盟公司、章咏因上述侵害商标权行为连带赔偿上诉人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上诉人武汉手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 瑜 瑜
审判员 许 海 锚
审判员 王 丹 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柔米(兼)
书记员 胡慧 (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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