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卡龙”商标被指系商品通用名称引发纠纷(2)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徐某于2009年11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巧克力、咖啡、糕点、面包、甜食等第30类商品上。
在诉争商标被核准注册将满5年之际,陈某于2015年12月8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据悉,在商标评审阶段,陈某向商评委提交了百度、淘宝、京东、亚马逊图书、优酷、土豆、爱奇艺等网站对“马卡龙”的搜索结果页面,主张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已经是指代“杏仁小圆饼”的通用名称,而且徐某一直在恶意抢注“马卡龙”和知名甜点厨师名字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徐某系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商标网显示,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注册日当天,徐某将日本知名甜点厨师青木定治的姓名作为指定颜色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与诉争商标同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与诉争商标基本相同的第30类商品上。同时,徐某还曾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玛卡龙”“马卡珑”“马卡龙”“马卡隆”“玛卡隆”“玛卡珑”商标的注册申请,均指定使用在与诉争商标基本相同的第30类商品上,其中前3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均被驳回,后3件商标于2016年被核准注册。
针对陈某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徐某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答辩称,“马卡龙”不是“杏仁小圆饼”的通用名称,亦无证据证明“马卡龙”为法定的通用名称或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诉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同时,徐某所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该案无关,而且诉争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7年1月5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陈某提交的百度等网站对“马卡龙”的搜索结果页面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马卡龙”又被称作“玛卡龙”,是一种用蛋白、杏仁粉、白砂糖和糖霜制作并夹有水果酱或奶油的法式甜点,将“马卡龙”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核定的糕点、面包、甜食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但“马卡龙”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同时,商评委认为陈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在糕点、面包、甜食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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