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中的禁令研究 以《鬼吹灯之寻龙诀》案为例(5)
根据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相关规定,日本适用临时处分命令的条件如下:
1.存在明显的“有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
2.权利人“经营上的利益因有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产生受到损害的危险”,即侵害发生的“可能性相当高”或者侵害已经发生。
3.法院适用该命令前要对案情做初步判断,即要求原告方具有较大的胜诉的可能性。
日本也对临时处分命令的适用规定了例外情况,当发布禁令会被认为是违反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利益导致垄断和集中的严重危险时,不得适用临时处分命令。对于出于公共利益而不得适用临时处分命令,日本并没有像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一样规定使用费禁令这一制度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对于这个问题,日本法院依据大陆法系民法的一般原理,以民法的公平原则作为给予补偿的依据。补偿费的多少则有法官根据个案案情自由裁量。[8]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正当竞争纠纷会越来越多,我们需要一套较为完备的诉前禁令制度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但我国诉前禁令的依据仅仅只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一些司法解释,这是远远不够的。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引起重视,参照世界各国先进立法经验,尽早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诉前禁令制度。
(本专题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2015级研究生石振东整理、编写)原载于《东方知识产权》电子期刊第49期
[1] 东方网 http://sh.eastday.com/m/20160106/u1ai9169995.html 2016年1月6日访问[2] 张耕等:《商业秘密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 第247页。
[3] Yovatt v.Winyard,57Eng.Rep.425(Ch.1820)[4] 张玉瑞:《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9-13页。
[5] 郭寿康 马宁:《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诉前禁令的适用》,《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年4月17日,第011版。
[6] 钟明钊、盛学军、江帆:《竞争法》,法律出版社第二版,第135页。
[7] 肖建国:《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以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为中的研究》, 《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第74页。
[8] 钟芸莹:《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石振东,来源: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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