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对《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5)
1. 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
经营者有权就其知识产权获得合理的激励性回报,以收回研发投入,继续创新。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收取许可费的行为,通常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但是,如果经营者滥用其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会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分析和认定经营者是否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可考虑以下因素:
(1)经营者主张的许可费是否与其知识产权价值明显不符;(2)相关知识产权所负担的许可承诺;
(3)相关知识产权许可历史或者可比照的许可费标准;(4)经营者是否超出知识产权的地域范围或者覆盖的产品范围收取许可费;(5)经营者进行一揽子许可时是否就过期或者无效的知识产权收取许可费;(6)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是否包含其他导致不公平高价的许可条件;(7)经营者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使被许可人接受其提出的许可费。
分析和认定经营者是否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还可考虑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所承担的整体许可费情况及其对相关产业正常发展的影响。
2. 拒绝许可
拒绝许可是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不承担与竞争对手或者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义务。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可能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分析拒绝许可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知识产权所负担的许可承诺;
(2)相关知识产权是否为进入相关市场所必需,以及是否存在可合理获得的替代知识产权;(3)许可相关知识产权对经营者进行创新的影响及程度;(4)被拒绝方是否缺乏支付合理许可费的意愿和能力;(5)被拒绝方是否缺乏必要的质量、技术保障,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正当使用或者产品的安全和性能;(6)被拒绝方使用知识产权是否会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 搭售
本指南所称搭售,是指经营者许可、转让知识产权时,要求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或者接受其他商品。
搭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商品功能的完善。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进行搭售,可能排除、限制竞争。
分析搭售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
(2)是否符合交易惯例或者消费习惯;
(3)是否无视相关知识产权或者商品的性质差异及相互关系;(4)是否为实现技术兼容、产品安全、产品性能等所必不可少的措施;(5)是否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
4. 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交易中附加下列限制条件,可能排除、限制竞争:
1.要求交易相对人将其改进的技术进行独占性回授;2.禁止交易相对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或者针对其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3.限制交易相对人利用竞争性的技术或者商品;4.对过期或者无效的知识产权主张权利;
5.禁止交易相对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相对人与第三方的交易行为在对象选择、交易地域等交易条件方面进行限制。
5. 差别待遇
经营者有权对不同的被许可人实施不同的许可条件。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实质相同的被许可人实施不同的许可条件,可能排除、限制竞争。
判断差别待遇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作者:未知,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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