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对《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2)
1. 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分析
对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进行分析,可考虑以下因素:
(1)经营者与相关竞争者、交易相对人的市场地位;(2)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3)相关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
(4)交易相对人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
(5)产业特点与产业发展状况;
(6)相关市场中的技术状况,包括技术的更新、可替代技术及其市场份额等。
在计算相关技术市场的市场份额时,根据个案,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费收入在相关市场的许可费总收入的占比;(2)利用相关知识产权提供的商品在下游市场的市场份额的占比计算市场份额;(3)考虑相关知识产权在所有具有可替代关系的知识产权中的数量占比。
2. 排除、限制竞争的分析
分析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可考虑以下因素:
(1)行为对相关市场存在的竞争及潜在竞争的消除或者阻碍;(2)行为控制关键技术等资源,设置或者提高相关市场进入障碍的可能性;(3)行为对技术创新、推广和发展的阻碍;
(4)行为对相关产业发展的阻碍;
(5)行为在产量、区域、消费者等方面产生限制的时间、范围和程度。
3.促进创新、提高效率分析
分析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促进创新、提高效率,需考虑以下因素:
(1)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与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之间的因果关系;(2)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促进创新、提高效率的程度;(3)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或者阻碍其他经营者的创新。
(4)消费者能够分享促进创新、提高效率所产生的利益;二、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
判断经营者达成的相关知识产权协议是否排除、限制竞争,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比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更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判断达成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需要考虑在没有达成该协议的情况下,经营者之间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存在实际或者潜在的竞争关系,还需要考虑在达成该协议后,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行使知识产权或利用知识产权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之间是否构成竞争关系。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协议
结合《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下列知识产权协议,也可能排除、限制竞争。
1. 联合研发
本指南所称联合研发,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研发技术或者产品。
联合研发一般能够节约研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推动创新,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但是,联合研发也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限制经营者在联合研发无关的领域独立研发新技术或者新产品;(2)是否限制经营者在联合研发无关的领域与第三方合作研发新技术或者新产品;(3)是否限定经营者在联合研发无关的领域研发的新技术或者新产品所涉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行使。
2. 专利联营
本指南所称专利联营,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将各自的专利共同对外许可。专利联营包括专门成立公司、委托特定成员管理或者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管理等形式。
专利联营一般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但是,专利联营也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联营中的专利是否完全或者主要由相互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组成;(2)是否限制联营成员单独对外许可其在联营中的专利;(3)是否利用专利联营排斥替代技术,或者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4)联营成员是否通过专利联营交换并非专利联营所必需的商品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与竞争有关的信息;(5)是否限制联营成员研发新技术。(作者:未知,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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