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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太平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余申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3)

发布时间:2015-12-28 09:34商业秘密网

  经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太平鸟公司系1995年7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原名为宁波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11月更为现名。原告太平鸟公司拥有宁波太平鸟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太平鸟时尚女装有限公司、宁波太平鸟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太平鸟职业服饰有限公司、宜昌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太平鸟服饰有限公司等13家成员公司,是中国服装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服装协会休闲装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1999年9月,宁波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 商标,注册证号为1311033,核定使用类别为服装、婴儿服装、游泳衣、鞋、帽、袜、领带、围巾。2004年7月,国家商标局核准将上述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原告太平鸟公司。从1995年至今,宁波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原告太平鸟公司在服装产品上使用 ,至今已有十多年。1999年以后,原告太平鸟公司在第25类商品之外的其它40类商品上申请太平鸟商标注册,并同时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覆盖奥地利、德国、法国、意大利等20个马德里协议国),进行广泛的防御性注册。

  原告太平鸟公司自1995年成立以来,先后在上海、北京、杭州、武汉、重庆等全国100多个城市设立了销售专卖点、办事处,在全国已建立了600多个销售网点,销售网络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和地区,其产品遍布全国各大服装市场。据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证明,原告太平鸟公司自1996年起连续10年为全国服装行业利润百强企业,自1997年起连续9年为全国服装行业销售收入百强企业。近十年来,原告太平鸟公司投入近2。3亿元广告宣传费用,通过中央电视台及省市电视台、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等多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推广 品牌, 品牌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1999年、2003年和2006年,“太平鸟”产品连续三届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1年和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连续两届对“太平鸟”产品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03年,“太平鸟”产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2004年、2005年“太平鸟”品牌被评为中国青年最喜爱的服装品牌。同时于2004年6月中国服装协会出具推荐证明推荐“太平鸟PEACEBIRD”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太平鸟PEACEBIRD及图”商标异议出具裁定,支持了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异议,保护了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太平鸟的商标。

  2006年9月6日,被告余申会在宜昌市开发区体育场路体育馆旁开办了 “宜昌开发区祥瑞水果批发部”,并印制了300个纸箱包装,该包装在醒目位置上使用 的标志,与原告太平鸟公司拥有的 商标的图形和文字完全相同,该包装上不再有其他商标标识。该包装被告余申会用于水果销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太平鸟公司所拥有的 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被告余申会在销售水果所使用的外包装上印有与原告太平鸟公司 商标相同的图形和文字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太平鸟公司商标专用权。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太平鸟公司作为第1311033号  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该商标自1995年开始持续使用,至今已有11年之久。在经营过程中,原告太平鸟公司投入巨资进行产品质量保证以及全国范围内的持续广告宣传,在全国已建立600多个销售网点,产品覆盖20多个省市,太平鸟产品遍布全国各大服装市场。据中国服装协会所出具的证明显示,原告太平鸟公司自1996年起连续10年为全国服装行业利润百强企业,自1997年起连续9年为全国服装行业销售收入百强企业。太平鸟 商标多次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中国名牌”、 “国家免检”产品等。同时于2004年中国服装协会出具推荐证明推荐“太平鸟PEACEBIRD”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太平鸟公司对 商标进行了多次维权,并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保护。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太平鸟公司拥有的注册号第1311033号 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原告太平鸟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号为第1311033号 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作者:张江平、余申会,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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