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太平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余申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
9、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纺织服装业商会出具的“中华职业装十大著名品牌”荣誉证书。
10、中国职业装产业协会和中国职业装博览会组委会出具的“中国职业装十大领衔品牌”荣誉证书。
11、国家商务部出具的“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中国出口品牌”荣誉证书。
12、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
13、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浙江省私营(民营)企业协会出具的“诚信企业”荣誉证书。
1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荣誉证书。
证据4到证据14的证明对象是:原告太平鸟公司在使用 、 商标过程中荣获大量国家级、省级的荣誉,商标品牌已达到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15、2003年至2006年6月原告企业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状况统计表及财务报表。
16、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1996年至2005年全国服装行业百强企业利润总额排名证书。
17、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1997年至2005年全国服装行业百强企业销售收入排名证书。
18、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出具的全国民营企业500强排名证书。
证据15到证据18的证明对象是原告太平鸟公司近几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原告太平鸟公司产品销售量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销售区域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相关公众对太平鸟商标广为知晓。
19、原告太平鸟公司11年来广告宣传持续时间及投入一览表。
20、原告太平鸟公司2001年至2005年广告费用列表。
21、党和国家领导人考察原告太平鸟公司、原告太平鸟公司向社会捐赠及原告太平鸟公司产品专卖店的照片。
22、原告太平鸟公司部分广告宣传合同。
证据19到证据22的证明对象是原告太平鸟公司对 、 商标产品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
2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具的原告太平鸟公司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证明。
24、中国服装协会的推荐太平鸟品牌为驰名商标的推荐证明。
25、国家工行政管理局(2001)商标异字第1493号商标异议裁定书1份。
证据23和证据25的证明对象是 、 商标被侵权及受保护的纪录。
26、被告余申会使用的水果外包装实物。
27、原告太平鸟公司购买被告余申会带有侵权包装的水果的收据。
28、原告太平鸟公司对被告余申会水果行的现场取证照片。
证据26和证据28的证明对象是 、 商标被被告余申会侵权的事实。
2006年10月31日,根据原告太平鸟公司的申请及审理案件的需要,本院到原告太平鸟公司住所地对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进行实地调查,并走访当地省、市、区三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原告太平鸟公司企业及 、 商标使用情况做了详细介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曙分局认为:原告太平鸟公司 、 商标获得浙江省三届著名商标称号,是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被告余申会辩称:原告太平鸟公司是生产服装的企业,被告余申会是个体水果行,二者间在客观上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原告太平鸟公司 、 注册商标产生混淆,没有侵犯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余申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2006年11月22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被告余申会对原告太平鸟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5,被告余申会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部分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对证据25-28,被告余申会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部分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余申会侵权。本院对原告太平鸟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作者:张江平、余申会,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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