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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案(4)

发布时间:2015-12-16 10:51商业秘密网

  申请日:2007年2月13日

  授权日:2009年2月4日

  通过该技术,输入法候选词可以随着输入内容的增加而不断变化,并与输入内容关联度最高的组词排在候选词的最前列。该技术减少了用户自行组词选词的次数,极大提高了输入效率。

  8.专利八:用户词库智能组词

  专利号:ZL200810113984.9

  专利名称: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

  申请日:2008年5月30日

  授权日:2011年9月14日

  通过该技术,搜狗输入法可以存储用户输入词与词之间的关联性,并通过这些信息进行组词,提高用户的输入效率。

  9.专利九:网址补全与导航

  专利号:ZL200710176654.X

  专利名称:一种网络资源地址输入的方法和一种输入法系统

  申请日:2007年10月31日

  授权日:2010年1月27日

浅析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案

  通过该项技术,当输入法认为用户输入的内容是网址时就会在候选词中提供相应的网址,用户只要点击后选中的网站链接就可以直接进入对应的网站(用户只需要输入几个字母就可能被判定为网址,随后输入法就会自动补全网址)。

  (三)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本案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百度输入法是否侵犯了搜狗等公司的专利权。根据的分析,涉案十七项专利均是合法有效专利。[3]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此,搜狗的主张要成立就要证明百度输入法的技术特征已经全面覆盖了其专利的技术特征。

  在我国,对于此类侵权之诉,被告最常见的抗辩方式是:专利无效+中止诉讼抗辩与不侵权抗辩。[4]本案中,百度采取的就是前一种抗辩模式,即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审查请求,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中止诉讼申请。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一旦专利复审委对搜狗的专利做出无效决定,百度也自然不会构成侵权了。

  三、关于2.6亿元赔偿金额的分析

  搜狗根据上述17专利提出了2.6亿元的损害赔偿金,其中ASCII码艺术字专利(即二(二)1)的损害赔偿金为1亿元,其余16项专利的损害赔偿金均为1000万元。

  本案中,搜狗主张的损害赔偿总额高达2.6亿元,其中ASCII码艺术字专利的损害赔偿金额达到了1亿元。而提出高昂的损害赔偿金,搜狗主张的理由是百度输入法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侵权行为对搜狗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这2.6亿元的损害赔偿金究竟合理吗?(作者:楼婕,来源: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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