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最高法院:商标申请权VS外观专利申请日(附再审裁定)(3)

发布时间:2015-12-16 10:37商业秘密网

  (二)本专利是否会与在先的商标申请权相冲突

  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外观设计经形式审查并被授权后,其实施可能会与在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合法取得的权利相冲突,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处理权利冲突,首先要明确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根据该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之一。如果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外观设计中采用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施可能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自于商标权人,进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这种冲突的判断标准实质上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施是否会侵犯到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第1506193号商标核准注册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是在先取得,仅是商标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白象公司主张的在先权利也是基于商标在先申请享有的商标申请权。对此,本院认为,在商标申请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的情况下,外观设计专利权不会与商标申请权构成权利冲突,商标申请权不能作为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但基于商标申请权本身的性质、作用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只要商标申请日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且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并仍然有效,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可以对抗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用于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之相冲突。

  理由如下:

  1、关于商标申请权的法律性质。

  首先,根据商标法关于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的相关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换言之,一旦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从申请日起就享有了排斥其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即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商标申请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进行处分。

  最后,商标申请最终的目标即商标申请权的实现是商标获得注册,从这个角度讲,商标申请权是一种期待权,是对未来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期待,自商标申请之日起存在,至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最终实现。

  综上,商标申请权本身是现实存在的合法权益,其在性质上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期待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关于商标申请权在判断权利冲突中的作用。

  商标申请权是一项合法权益,在商标申请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的情况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施不会影响到商标最终是否被核准注册,不会存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申请权的冲突问题,因此商标申请权并不能作为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二审法院认为白象公司主张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为商标申请权,第14261号决定应当对本专利是否与商标申请权相冲突进行判断,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商标申请权不能作为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用于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之相冲突,但商标申请权对于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冲突具有重要意义,体现在:商标申请权作为一种期待权,最终期待的完整权利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只有商标获得注册,商标申请的最终权益才得以实现,此时,应当溯及既往地对商标申请权进行保护,确认商标申请日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意义。只要商标申请日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可以对抗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作者:未知,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知产库)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