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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6)

发布时间:2015-12-14 09:52商业秘密网

  (五)开展侦查协作

  这里的侦查协作既包括公安机关内部之间的协作,也包括公安机关与外部的协作。负责查办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经侦部门同公安系统中的刑侦、技侦、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国内安全保卫等部门以及其他地区的经侦部门进行协调配合的,是内部协作;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在犯罪的实施地、结果地上往往跨省、跨地区,经侦部门之间的侦查协作在办案中相当普遍,实施侦查协作应当注意符合程序。经侦部门与公安机关之外的政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非政府性的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是外部协作;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来源除了当事人的举报外,还有大量的线索来自于行政机关的查处过程中移送来的,所以要积极认真地与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搞好协作,在以后的侦查中充分取得他们的支持。

  【注释】

  参见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参见李晓明 辛军《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再研究》[J],载《法学》2002年第6期,第35页

  参见李亿:《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成因、构成及特点》[J],载《侦查》1999年第4期,第16页

  参见http;//www.chnsec.net.cn《包罗万象 手段大观》[N]

  参见肖黎明:《云南首例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证据认定遭遇尴尬》[N]载《法制日报》2002年1月29日第二版

  参见唐磊:《论智能犯罪及其侦查》[J]],载《刑事侦查》2000年第2期。

(作者:邓宇琼,来源:北大法律网 法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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