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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4)

发布时间:2015-12-09 15:21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3)对于不利解释原则,意见同(2),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管理手段,实现不存在含义模糊的情况。

  (4)对于公平原则,实际上是双面的,如果你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非医保用药是不公平的,但要求其承担,对保险公司可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五、能不能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直接规定“非医保用药”如何处理?

  如果目前直接规定不由保险公司承担,将会增加投保人的负担,并且有可能以后因肇事人没有赔付能力,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从而使社会矛盾没有得到更好的解决。并且投保人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求其承担哪怕一部分,也是违背了合同的目的。

  如果直接规定由保险公司承担,允许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保费的形式来解决自身盈亏,这样实际中增加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并且可能会助长一些医疗机构或受害人的过度医疗,从而造成整个国家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这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不相称。这里可以设定制度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受害人治疗的必要限制,从而使治疗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会造成浪费。但这说来容易做来难。

  鉴于以上正反两方面考虑,目前或者可能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有明确的意见出台。对各地法院的判决,只要能自圆其说,并未产生太大实际矛盾,可能都允许。

  作者单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景林律师,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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