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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3)

发布时间:2015-12-09 15:21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4)符合合同目的。投保人购买保险,目的就是为了造成损害时能有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如果一定要规定非医保用药不赔,违背投保人订立保险公司的真实意图,相信每个投保人都是这种想法。

  (5)符合公平原则。用药是医院行为,受害人与肇事者均不是专业人员,根本不可能判断医保用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医院每次用药或使用器具时,并没有征询当事人意见,对于非医保用药是否可以用?因此,若要肇事方承担非医保用药部分,显失公平。

  有些非医保用药可能是必要的或者不必要,但效果比较明显,且能缩短住院时间,实际也是节约了医疗费用,这部分用药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并不合理。

  如果是必要的治疗用药,不管是否是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都应该承担。如果不是必要用药,保险公司不愿承担,那么,肇事方也不应该承担,那是否考虑要受害人自行承担呢?

  3、主张非医保用药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主要理由如下:

  (1)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而卫生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通知(卫医发[2007]175号),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处置原则和认定”的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各项临床检查、治疗包括用药和使用医用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标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也就是说,卫生部规定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治疗用药应当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如果医疗机构超出医保范围用药,理所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观点主要存在于理论界,实践中几乎没有人如此主张。

  四、本人评述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更倾向于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上述支持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几种理由现作简单评述:

  1、符合合同目的。相信大多数人购买保险的初衷都是,在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理赔时,都希望保险公司能在限额范围内全部承担。如果保险公司需要投保人承担部分,或认为自身盈利由于承担非医保用药部分而严重出现亏损,可以考虑增加保费的形式来弥补。这样对于以后若因责任人无偿付能力,但完全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所有赔付责任,有利于矛盾迅速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唯有此观点,我可以认同。

  2、其他理由如果仔细推敲,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

  (1)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此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提出鉴定要求,对用药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提出质疑,并最终根据鉴定意见作出是否赔偿。这样就会增加理赔时间和难度,不利于矛盾迅速有效解决。

  (2)对于格式免责条款。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如果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这对于保险不难办到,完全可以通过加强监管,做到合理地提示和说明义务。(作者:王景林律师,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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