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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法律意义(4)

发布时间:2015-11-27 10:1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律师点评】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傅钢律师认为,在经营中,存在部分商标权人为利益熏心而对外多重独占许可的行为,导致被许可人之间产生激烈的利益冲突及市场的混淆,本案即为非常典型的案例。本案二审法院在一审的基础上,对商标备案的法律意义、多重独占许可授权有效性的司法认定标准、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作出了明确回答,有助于明晰商标许可交易的法律规则、维护公平诚信的商标使用秩序。
  在商标备案的法律意义方面,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规定采取的是备案对抗主义,即无备案,不得对抗;有备案,可以对抗,但被许可人是否善意在权利有效性认定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首先,从许可使用权的效力状态看,未经备案的许可使用权处于一种效力不圆满状态,即如果商标权人进行了重复授权,即出现了善意第三人,未备案的在先被许可人不可以要求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其次,如果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了备案,其获得的使用许可权便产生了对抗效力,可以对抗包括在先未备案的被许可人在内的第三人。
  本案中,法院认为艺想公司、毕加索公司均知悉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就涉案商标存在的独占使用许可关系,艺想公司相对于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而言,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在此前提下,帕弗洛公司依据在先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已经形成的商标使用的状态,应认定未被在后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所打破,否则将有悖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商标使用秩序并最终有损相关消费者利益。这表明法院认为在后被许可人的主观状态对其能否有效获得权利意义重大。
  在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条件方面,法院认为从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看,既需证明主观上存在加害故意,又需证明客观上存在串通行为,对该条的认定适用了比较高的举证标准。
  当然,在此类多重独占性授权纠纷案件中,商标权人往往起着关键作用,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但由于原告诉讼请求的原因,在本案中不涉及其责任的处理,使得这一更加有警示意义的问题只能留待后续案件解决,值得进一步关注。(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儿转载自优智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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