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擅自在店铺招牌突出标注商品商标的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7)
(三)本案对经销商合理使用所经销商品商标的启示
在类似于本案的情况下,经销商们应该转换经营思路,除了以更实在的价格、更优质的服务博得消费者的青睐外,在宣传上应该围绕产品本身进行,而非只着眼于商标,应当处于善意,指明其授权身份、宣传推广商标权人的商品,并不破坏所经销商品商标的识别功能。比如松下电器的经销商可将宣传单上的“panasonic”商标去掉,换上“我公司经销正规松下电器”这样一句话,既起到了提示的作用,也不会带来侵权的风险。为此,建议经销商在没有取得所经销商品商标权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为了说明本店所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应直接使用叙述性的文字,如“本店销售×××品牌产品或提供×××服务”等字样,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标部分,不得使用他人的图形商标或者单独使用他人的文字商标。
(作者:王晓,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法院)- 上一篇:分包装引发的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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