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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擅自在店铺招牌突出标注商品商标的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6)

发布时间:2015-11-25 11:1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就本案而言,成都某公司将“某酿酒”文字组合、“真藏某酿酒”文字组合以及“ ”图案使用在“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店铺招牌上,其目的在于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而非就其所售产品向相关公众予以合理说明。因此,成都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二)经销商未经授权,在店铺招牌上单独、突出地标注所经销商品商标的行为,超过了对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由于经销商销售的是从生产商购进的正规产品,其在自己的店铺招牌上对商标加以单独、突出使用的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但是,上述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经销商与生产商之间具有某种投资、控股等关联关系,从而不当地转移了积累在商标之上的商业信誉,在这种情况下,经销一般出于恶意,蓄意破坏注册商标标示的识别功能,超出了指明其授权身份、宣传推广商标权人的商品范畴,超过了商标的合理使用范围,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具体到本案,被告在明知没有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将“某酿酒”作为企业名称、商号的冠名,也不得在店铺招牌上使用“某酿酒”字样,将某酿酒注册商品使用在其店铺门头的行为,超过了合理使用的限度。将使用的“某酿酒”文字组合、“真藏某酿酒”文字组合以及“ ”图案与涉案商标进行隔离比对后可以看出:“某酿酒”文字组合与“某酿酒”文字商标在音、形、义上相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 ”图案与“ ”图形商标在构图上相同,在“ ”图形商标不保护颜色的情况下,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真藏某酿酒”文字组合虽然比“某酿酒”文字商标多了“真藏”二字,但“真藏”系修饰部分,显著性较弱,不足以影响相关公众关于二者近似的判断。就商品而言,“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宣传册明确记载了各种规格的“真藏某酿酒”白酒产品,在成都某公司怠于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宣传册能够证明成都某公司开设“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目的在于销售白酒产品。该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比,二者构成相同的商品。被告在没有书面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增加修饰词语、变换图形颜色等方式,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足以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解,破坏了原注册商标的标识功能,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侵犯让人注册商品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此类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5〕第195号)》 认为:一些地方的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认可,擅自在店铺的招牌上使用某些中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并且将其放置在醒目的位置上,如使用“奔驰”、“吉普”等文字或图形商标。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客观上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的经营者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自觉不自觉地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并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对当地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将中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作为招牌使用的情况进行清理。因此,可见在未经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汽车经销商和维修站点,擅自在店铺的招牌上使用其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并且将其放置在醒目的位置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作者:王晓,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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