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法中证据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6)
发布时间:2015-11-20 15:38商业秘密网
综上,美国法院在诉讼中对商业秘密程序性的保护措施基本遵循如下原则:如果商业秘密不是查明案情必须的,则不需披露;如果商业秘密是查明案情必须的证据,则法院可以颁发保护令或密封令限制商业秘密的披露仅限于有限的个人、用于有限的目的,如律师、专家证人等,甚至只是法官。对于传统的法院保护令措施可能的漏洞,即口头证言在审判过程中可能得不到适当的保护,法院的对策是不公开审判,或者证人可以援引商业秘密例外以拒绝回答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通过以上措施,商业秘密在诉讼中的失密风险得到了很好的控制。
五、对我国的启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结合该条款的司法解释看,该规定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保护商业秘密的泄露,但显然难以应对所有的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比如,虽然规定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并没有考虑商业秘密信息对对方当事人在寻求该秘密。相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美国的法律保护相对完善。
美国法院认识到:一方面,由于商业秘密的存在,有必要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诉讼特别对待,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保证商业秘密不因诉讼的要求而泄密,否则无疑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财产权利的侵害,具体措施可以是保护令、密封令和不开庭审判的方式;另一方面,也要仔细甄别各种所谓的“秘密”信息,保证只有确实的商业秘密信息才能受到特殊保护,权利主张必须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才能获得商业秘密在诉讼中的特别对待。
美国的诉讼程序虽然与我国存在不同,但是由于诉讼程序与诉讼结果密切相关,从这一角度来看,其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我国的法律背景下同样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首先,我国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认识到诉讼中商业秘密失密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主动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增多的今天,认识到这种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意义重大。并且,本文专注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本文中所述美国法院对秘密信息的保护的技术,其应用并非局限于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各种敏感信息的保护与本文归纳的保护技术并无不同。相对于我国诉讼程序法律对上述各种秘密信息的语焉不详,美国的法律实践发展出了各种具体的保护措施。或许,我国的法院在实践中也有自己的各种实用的方法,但是,一方面对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等的程序性的保护并无系统性的论述;另一方面,对美国法的商业秘密等的技术性保护措施的归纳总结,鉴于其普通的应用性,对我国的现有制度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赵雷,美国印地安那大学RobertH.McKinney法学院博士生
[1] See Evan Perez,FBI's New Campaign Targets Corporate EspionageWall Street Journal( online),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10001424052702304543904577396520137905092.html, visited on July 2nd,2012.
[2] SeegenerallyEconomicEspionageAct(1996).
[3]SeeFed.RCiv.P.26(C)7.
[4] 美国去年初通过当地警方在新西兰逮捕了MEGAUPLOAD.COM网站的创始人,严重打击了网上盗版活动;同时美国议会在去年初试图通过《反网络盗版法》(SOPA)。美国联邦调查局在九个城市的告示预示美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活动方兴未艾。
[5]SeeJamesR.McKown,.TakingProperty:ConstitutionalRamificationsofLitigationInvolving.TradeSecrets,.13REV.OFLITIG.253(1994).
[6]U.S.Const.art.I,s8,cl.8.(作者:赵雷,来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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