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网页内容编排构成版权意义作品的认定标准(5)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帕弗洛公司涉案网站首页页面的内容结合了数字形式的文字、图形、动画效果及独特的色彩选择和版面设计,虽然该网页所用的色彩、文字、产品展示方式、星星闪烁的动画效果就单个元素来看或来自公有领域,但网页的设计者将上述各元素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特定的组合而非简单排列,给人以视觉上的美感,其对颜色、内容的选择及布局编排体现了独特构思,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
而被控侵权网站的首页页面虽在细节上与帕弗洛公司网站首页页面存在差异,然无论背景色彩、页面排版抑或各版块比例布局、产品展示的位置方式等均与帕弗洛公司网站首页页面的表达方式基本相同,构成了实质性相似。最终,法院认定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与原告涉案网站网页实质性相同的网页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网页作品是否属于汇编作品
由于网页的电子数据载体形式以及内容组成元素的丰富多样,因此不能将其归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别,目前司法实务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将网页作品归入汇编作品加以保护;一种是将网页作品归入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作品加以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一种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作品、数据或其他信息的集合。
“笔者认为,网页作品与传统的汇编作品之间虽然存在相似之处,但仍然有差异,相似之处在于:
1.两者都是不同信息资源(作品或者非作品)的组合;
2.编排方式都具有独创性都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反映了作者(设计人)的个性、价值观和审美情趣等个人特点。
“差异之处在于:
1.汇编作品基本上都是同类作品(文字或者美术等)的集合,即使有少数其他类型作品的出现也仅是点缀或说明性质的,作品的最终形式是统一的,而网页作品是文字、美术、动画特效等各种不同信息资源的集合,各个信息元素是并重的,给观者带来的视觉体验不同于传统的作品,很难统一到一种作品形式上来;
2.汇编作品选取的是各个信息资源中有意义的内容,这些内容在受众观赏时能够被感知和接受,而网页作品选取的信息资源有的是一种难以言传的感受,在受众观赏时未必能通过直观感知;
3.汇编作品对于各个信息资源的编排是有一以贯之的原则,作者的个人倾向贯穿每个信息片段的选取,而网页作品由于还受制于实用性、技术手段等,作品会呈现多种风格的混合。因此,笔者更倾向于网页作品属于一种多媒体作品,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可以归入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作品加以保护。
(作者:胡宓 上海知产法院,来源:知产库)-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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