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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网页内容编排构成版权意义作品的认定标准(3)

发布时间:2015-11-17 11:03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产品展示版块左上角有“艺术绽放生命,艺术成就殿堂”、法文文字及蝴蝶图案(以下简称艺术文字),版块中间为各款式笔的陈列,每一款式以整支笔、笔身左右排列为一组,同时展示五组,左右各有一箭头符号,点击后可按箭头方向依次缩放各组产品,中间一组图片较大,笔杆及笔尖上方有光芒四射的效果,图片上方为笔的名称,图片左下方为笔的型号及建议零售价,左右各两组图片较小,各组笔的周围有隐约的小白光点;公司简介版块自左至右分为艺术殿堂印象、品牌动态、公司荣誉三部分。

  2、内页页面颜色、网格线、光晕等与首页基本一致,页面布局自上而下为商标及导航条、艺术文字及笔的图片、内容版块三部分;商标、导航条及艺术文字与首页一致,导航条左右两侧分别有“全国统一咨询电话”、“在线咨询”蓝色咨询框;艺术文字右侧为一支笔的笔身与笔帽组合摆放的图片,各页面笔的款式相同,文字及笔的中间有诸多圆点呈气泡上升的动态效果;公证书第6、7、21、22页对应页面的内容版块分为“品牌动态、公司荣誉”两个栏目,页面中间无白色横线;公证书第11、12、24、25页对应页面的内容版块分为“企业简介、总裁致辞、成长历程、组织机构、联系我们”五大栏目,其中“联系我们”栏目内容呈上下排列,上部为地址、电话等信息,下部为地图;内页文章的最早日期为2012年5月19日。

  庭审中,帕弗洛公司主张其网站首页构成一个作品,网站内页(2759号公证书第14、16、17页)共同构成一个作品,其首页的独创性体现为页面背景颜色、布局两部分,布局具体表现为页面内容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产品展示的位置与方式、星星闪烁的动画效果,内页的独创性体现为页面背景颜色、笔的位置及气泡效果。

  同时,帕弗洛公司表示其网站内页对应两被告网站的相应内页(2760号公证书第6-12页、第21-22页、第24-25页),两被告侵犯了其网页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修改权。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则表示其网站在页面背景颜色、页面的网格线及世界地图、页面的金黄色光晕、导航条的颜色、蝴蝶图案、首页笔尖部分的反射光芒、首页笔的陈列方式、内页的版画背景及光晕、内页的产品展示方式等方面与帕弗洛公司网站对应网页页面存在不同。

  审 判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站首页页面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被控侵权网站的首页页面与涉案网站首页页面虽存在差异,但表达方式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帕弗洛公司对其涉案网站首页页面所享有的财产权,故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1.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帕弗洛公司网站首页(www.sh-picasso.com)著作权的行为,即艺想公司立即删除域名为picassopen.com的网站首页页面,欧鳄公司立即删除域名为crocodilepen.com的网站首页页面;(作者:胡宓 上海知产法院,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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